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与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衔接,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也要与社会参与制度衔接。
15日,民政部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特困人员的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社会福利进一小步,公众福祉跨一大步。对于全国城乡591.4万的特困人员来说(截至2015年底),救助供养的制度化安排,织起一张网底不破的安全网。若按某些城市700元~800元/月的低保基数,这些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将达到近千元,基本生活问题不大。鉴于各地低保水平参差不齐、城乡低保仍处于二元结构,还因特困人员往往与“老疾病弱”相勾连,仅有基本生活供养远远不够。按民政部今年2月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约179万人,仅有其中57万人得到了集中供养,占比不到1/3,存在巨大的增进空间。不让一个特困人员“掉队”,需要制度“手拉手”——救助供养制度与一系列制度无缝对接,打造一条特困人员保障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与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衔接。此番制度设计,县级以上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和过往许多救济政策一样,地方政府负主责、中央财政奖补的制度安排,意在激发地方政府投入积极性,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存在差异。哪怕提高到省级统筹,中、西、东部省份财政状况也有很大不同。而且,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是特困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救助供养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应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减轻地方财政压力,让特困人员得到更可靠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保障有一套制度体系,生活、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等,缺一不可。救助供养,只是特困人员社会保障的一环,必须与现行的养老、医疗等制度实现对接,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轨道。尤其是医疗保障,由于许多特困人员是因病致贫、贫病叠加,医疗保障对他们来说意义尤为不凡。2016年1月,广东省提出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善政足以效仿。除了常规医疗,长期护理也是那些长期卧病在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所亟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破冰、渐行渐近(人社部已在上海市、重庆市、长春市等地试点),未来应考虑把特困人员优先纳入长期护理保障之中。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与社会参与制度衔接。社会组织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一支可以信任的力量,许多政府做不到、做不好的工作,可由社会组织补位。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上,通过各种正面激励措施,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是一条可行之道。尤其在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上,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不失为借力之道。广东省民政厅于2016年5月印发的“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此定调。
扶危济困、怜贫恤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使特困人员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