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对被诉政府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一种回应,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对各级政府机关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作出了五方面的规定,其一是“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意见》从“政府职责”的维度强调: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要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要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将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等。
曾记得,我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颁布实施时,社会反响极大。因为它突破了计划经济年代的那种“官管民,民服官”的行政模式,要求“官”必须依法“管民”,而“民”(这里泛指自然人/法人)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服官”,甚至可以依法起诉(俗称“民告官”)。政府部门官员的情绪则远逊于“民”,或埋怨,或尴尬,或困惑,或漠视,甚或觉得一旦“民告官”,便是“官”的“耻辱”。没几年的工夫,态势有了明显的变化,“民告官”顺应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趋向,诸多的行政诉讼案,民,不亢不卑;官,不惊不乍。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被告一方,即政府部门的首长或不愿、不敢出庭应诉,或出庭应诉却不“应声”,一言不发,形同虚设,或指派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到庭应付一下了事。
时下行政部门延聘律师当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是常有的事,即使官司临头,临时寻找一位律师代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是,律师的代言并不能全然代表行政首长的职能。就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现场应变、辩论能力而言,律师自然相比行政首长略胜一筹,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本案件的症结所在以及应诉时将作何种“让步”、将有何种结局、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些唯有行政首长心知肚明,律师是无法越俎代庖的。行政首长在庭上所摆出的事实、所陈述的道理、所表示的态度,都不仅仅是一个言语的“分寸感”、法律的“适应度”所能替代和包括的。正因如此,行政首长应诉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极为现实的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国办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是切中肯綮的。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首先,体现政府对民意、民声的尊重。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绝对平等的。“民告官”并不存在民众轻视甚或污蔑政府的意味,它是起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告政府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告官”堪为民意、民声的极致,政府强化行政应诉,从浅层面说,当是一种对民意、民声的尊重,至于“民告官”是否有利、是否合法,那是由法院来定夺裁决的。
其次,推进行政应诉,也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人们常说:政府权力是“国之公器”。这是因为它是抽象的国家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最具体、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其触角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直接护卫着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较易地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而使得公民权益受到损夺,政府自己说了不算,得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得出结论。行政诉讼常态化,可令政府决策、办事都以法律为圭臬,设若如此,建成法治政府将指日可待。
再次,“民告官”也是公民通过法律手段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监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民众要信仰法律,政府更要信仰法律。政府信仰法律的一个重要表征便是自觉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律监督,诸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民间监督等,“民告官”是最为有效、最为坚挺的民间监督,因为从应然角度而言,它无疑是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以法律为强大后盾。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