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被告不应诉 有悖法治精神

2016年02月19日 07:26   来源:羊城晚报   张枫逸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2月17日《华商报》)

  据介绍,该案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而放眼全国,类似现象也是不多见的。在“民告官能见官”渐成常态的背景下,陕西华阴市政府不应诉、不出庭、不上诉的“鸵鸟政策”显得十分刺眼。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不应诉不出庭都会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一来,原告方会感到不被尊重,会在内心里强化抵触和不满情绪。再者,政府不应诉不出庭有藐视法治之嫌,无形中给公众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的感觉,有损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从法理角度讲,普通群众作为被告,有选择不参与或放弃诉讼的权利。但对于政府来说,应诉出庭不仅是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于去年5月1日起实行,对此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的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必每个案件都要出庭,但是每个案件都必须委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个要予以保证。”

  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增多,说明了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群众已经“过河”,政府部门别再假装“摸石头”了。政府应诉出庭,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和警示课。一方面,能够体现政府对法律尊重以及官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同时,有助于领导干部深刻反思日常行政工作中的过失,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