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上被告席出庭应诉,省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及法制机构负责人旁听了此次庭审。(4月12日《贵阳日报》)
看得出来,此案副省长出庭应诉,旁听席上来了省直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和省内各市(州)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这是一堂非常重要的法制课。其重大意义正如陈鸣明所说,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表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愿意真诚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有依法行政的自信,政府也要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树立行政权威,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通过庭审,既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对是非曲直有个公断,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感受公平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起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本该被聚光灯聚焦,成为全社会学法普法的“优质课”。当日《中国青年报》“中青评论”认为,这位被告席上的副省长告诉我们:官员作为被告上法庭不是绝对的“坏事”,他们可以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上法庭,可以因为亲身推动法治进步而上法庭。即使输了官司,也不必沮丧,政府依法服从判决并作出相关检讨,本就是依法治国的常态。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这堂课上原告被告都讲了什么,详细情况、具体观点没有被报道,我们分享不到各自的辩护意见。这肯定不是记者没水平写出来,也不是新闻的客观中立性保证不了,应该也不是怕对“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产生影响。
让我们先看看基本案情。原告遵义市泮水镇青丰村村民丁某某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自己的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他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违法,遂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省政府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以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天,围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这两个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各自的意见”是啥?这才是“听课”的主要目的。无论《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还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其判决结果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村民丁某某(不知道又为何不具真名?是他本人不允许?还是故意省略之?)以“补偿标准未征求意见”为由,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补偿标准”到底征未征求意见?这在执法程序上至关重要。但,不知何故庭审焦点转移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这两个焦点,叫人莫名其妙。也许,此案存在另诉的可能,在这两个焦点问题解决之后,再来判定“补偿标准是否未征求意见”,最后裁决是否“撤销该通知”。
对于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的报道,不能让各自的辩护意见“缺席”。副省长出庭应诉,固然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尽管其还不仅仅体现了权力的谦卑。但是,庭审中“各自的意见”才是打官司的核心内容。公道自在人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看见了“各自的意见”,虽然有可能“婆说婆理,公说公理”,但大致的是非是会分辨清楚的,而这恰恰是一堂不错的“法制课”,在法治意识尚不成熟的社会中,就更难能可贵。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