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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价格改革”还需配套细则支撑

2016年07月07日 14:23   来源:西安晚报   冯海宁

  发改委、卫计委等四部门日前发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要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09年起就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了此项改革。但此前,这项改革无论是在文件中的表述,还是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似乎都呈现出“碎片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无疑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对于指导推进此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部分地方先行改革的情况来看,单靠一纸《意见》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来支撑。比如去年山东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据该省媒体报道,只闻涨声不见降声,专家诊疗费等大幅上涨,却不见CT等检查费用降价。也就是说,改革实践与该省改革意见不符,没有做到有涨有降、涨降同步。

  那么细则应解决哪些问题呢?其一,应避免增加患者负担;其二,该降的不降,或与财政补偿不到位有关,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财政补偿比例或额度;其三,应有专门的细则用于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以鞭策公立医院积极落实改革要求。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究竟如何来实现,却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等,但患者在价格谈判中占多大比例、患者代表如何遴选等,恐怕需要专门的细则来规范。

  显然,一份指导全国的《意见》不可能做到细节完美,恐怕还需要出台多个配套细则来落实《意见》精神,有的细则需要地方因地制宜来制定,但有的事项可能需要国家层面来统一,比如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就不妨由国家画出补偿“红线”。

  另外,还有一些细则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改革实践不断暴露的问题来制定和出台。总之,即便是新医改的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一纸《意见》进行“宏观指导”,也需要相关配套细则当“腿”,让《意见》真正落地,少打折扣。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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