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以沧州市邮政分公司侵犯自己权利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一审败诉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6月14日《京华时报》)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通信表达的载体也日新月异。通过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邮寄音像资料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邮局对上述载体的验视难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沧州市张先生的怀疑与困惑,或许并非个案,只是有些顾客不愿较真而拒寄或者默许罢了。
《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制度赋予了邮局开拆验视的权利,同时又对信件内容秘密进行了保护。第25条虽然明确了邮局不得检查信件内容,但在第37条又对含有违禁内容的7类信件做了规定。同时国家邮政局2007年文件《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也对14类禁寄物品做了详细说明。其中第9条、11条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属于禁寄物品。
上述禁寄物品如果是纸质印刷品,邮局工作人员容易辨别,但是如果拷贝到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上,邮局工作人员不通过耳听目看则不易辨别。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寄送禁寄物品,一方面顾客又担心声响载体的信件内容秘密得不到保护。在此语境之下,对于声响类载体的信件,如何鉴别是否属于禁寄物品,就出现了制度漏洞。
目前的《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都是基于传统信件时代做出的法律规范,对于信息化时代的电子通信载体,则有欠考量。因此,笔者以为亟需用细则打上验视制度的补丁。
一是明确邮局对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验视的权利。如果不赋予邮局对上述载体验视的权利,那么不法分子甚至恐怖分子势必钻空从事违法活动。因此必须完善细则明确赋予邮局此项权利。
二是规范电子载体验视的程序和保密制度。赋予邮局此项权利后,还应规范相应验视程序,应该由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到专门房间、保密设备上进行验视。同时对验视人员的义务作出规定,一旦造成顾客秘密泄露,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规范顾客参与验视的权利选择。为了打消顾客的疑虑,顾客可以选择到其他声响制品管理部门进行验视,出具证明封包后送到邮局寄送;顾客还可以在邮局参与验视,以监督声像内容验视程序、方式方法是否合规合法,知悉范围是否最小化。
本案中张先生一审败诉,二审即将开庭。不管最终判决如何,都是新形势下邮件验视制度对于电子载体的争论与考验。如何在执行邮件验视制度与保护顾客通信秘密之间寻找平衡点,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细则,确保邮政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