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寄U盘遭听检需用细则打好验视补丁

2016年06月15日 08:22   来源:千龙网   桂全宝

  去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以沧州市邮政分公司侵犯自己权利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一审败诉后张先生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6月14日《京华时报》)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通信表达的载体也日新月异。通过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邮寄音像资料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邮局对上述载体的验视难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沧州市张先生的怀疑与困惑,或许并非个案,只是有些顾客不愿较真而拒寄或者默许罢了。

  《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制度赋予了邮局开拆验视的权利,同时又对信件内容秘密进行了保护。第25条虽然明确了邮局不得检查信件内容,但在第37条又对含有违禁内容的7类信件做了规定。同时国家邮政局2007年文件《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也对14类禁寄物品做了详细说明。其中第9条、11条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属于禁寄物品。

  上述禁寄物品如果是纸质印刷品,邮局工作人员容易辨别,但是如果拷贝到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上,邮局工作人员不通过耳听目看则不易辨别。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寄送禁寄物品,一方面顾客又担心声响载体的信件内容秘密得不到保护。在此语境之下,对于声响类载体的信件,如何鉴别是否属于禁寄物品,就出现了制度漏洞。

  目前的《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都是基于传统信件时代做出的法律规范,对于信息化时代的电子通信载体,则有欠考量。因此,笔者以为亟需用细则打上验视制度的补丁。

  一是明确邮局对磁盘、光盘、U盘、芯片等载体验视的权利。如果不赋予邮局对上述载体验视的权利,那么不法分子甚至恐怖分子势必钻空从事违法活动。因此必须完善细则明确赋予邮局此项权利。

  二是规范电子载体验视的程序和保密制度。赋予邮局此项权利后,还应规范相应验视程序,应该由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到专门房间、保密设备上进行验视。同时对验视人员的义务作出规定,一旦造成顾客秘密泄露,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规范顾客参与验视的权利选择。为了打消顾客的疑虑,顾客可以选择到其他声响制品管理部门进行验视,出具证明封包后送到邮局寄送;顾客还可以在邮局参与验视,以监督声像内容验视程序、方式方法是否合规合法,知悉范围是否最小化。

  本案中张先生一审败诉,二审即将开庭。不管最终判决如何,都是新形势下邮件验视制度对于电子载体的争论与考验。如何在执行邮件验视制度与保护顾客通信秘密之间寻找平衡点,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细则,确保邮政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

(责任编辑:邓浩)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