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细则”是殃及池鱼的“反制裁”

2013年09月09日 07:22   来源:红网   徐大发

  “家长对幼儿园老师的精神或肉体进行伤害、通过‘闹园’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提供虚假信息获得园位的……如有上述情况,园方可以无条件劝退或除名。”恰逢开学,一则“幼儿园无条件劝退细则”的帖子在微博和一些幼教论坛热传。这并非官方工作指导,而是广东一民营幼儿园园长根据自己日常工作有感而发的“内部”指导性做法。(9月8日《长沙晚报》)

  按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使用“劝退权”,但劝退权不能滥用,一般是针对学生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行为而设定的一种“惩罚”性教育措施,即便如此出发点也是为了“教育”孩子。而这所幼儿园的“劝退细则”却没有体现这一理念,只是拿孩子当作要挟家长的“武器”,进行自我防卫“维权”罢了。

  实际上,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几岁的样子,再怎么违纪也不至于到了“劝退”的程度,除非是老师实在无能或“懒政”。再说,学校也不能轻易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与大人发生冲突,拿孩子说事也违反了师德操守,更是涉嫌违法之举。真正有爱心的教育工作者,是不忍心“惩罚”幼稚纯真的孩子的。

  从“劝退细则”的六条来看,现实中确实有此现象存在,这些行为无疑侵犯了老师们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虽然学校有正当防卫的权力,但应对措施是错误的,不能绑架孩子的教育权来制裁闹事的家长。

  说到底,这个“劝退细则”是违法的。学校办学,应该遵循教育法、教师法条例,而不能超越国家法律而自设“私法”、“家法”。学校和老师的维权也只能依法维权,而不能通过制裁孩子维权。这种行为是“拿软的捏”,是“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对解决问题无益,作为传播文明法治的校园出此下策实在是不该。

  处置“校闹”同处置“医闹”一样不能简单了事,而是要多开辟“对话”途径化解多方矛盾。“劝退”孩子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弄不好还会更加激化矛盾甚至“逼”出一些更加耸人听闻的大事来。要制裁也只能依法制裁,对无理取闹者,除自卫外,还可请求施法保护,不管怎么样都不能殃及孩子。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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