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四川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7月3 日《成都商报》)
在探索改革的过程中遇到挫折,犯错误是难免的。如果领导干部在探索中一犯“错误”就给予严肃问责,势必会打击他们尝试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做事墨守成规,甚至为了不犯错误而不作为,宁愿遵循落后的发展模式,也不愿改革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的不断深入,给改革者“试错”的机会,宽容改革失败,免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保护敢于创新、敢于改革的领导干部,能有力地防止“庸懒散奢”和不思进取的现象出现,激发改革者发挥自身才能,探索更好的发展道路。
今年来,不少省市出台了干部“容错免责”的意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容错免责”是一柄双刃剑,主观愿望上是希望保护敢于改革的领导干部,鼓励领导干部积极开拓进取,大胆尝试改革创新。同时,它也有可能成为庸官的“护身符”,腐败分子的“挡箭牌”和“免死牌”。很可能出现有个别干部打着改革的“幌子”,盲目决策,谋取私利,把此项免责条款当成了违法违纪的借口。
所以,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如何有效地运用容错机制,发挥其真正的实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什么样的错误可以免责,什么样的错误必须追责,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划出清晰的界限。同时,将“容错免责”的内容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完全置于人民和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达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挫折、容忍失败的氛围的目的。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