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遂宁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一名交警在四川遂宁御景山小区外发现一辆违停的小车,司机在挡风玻璃上留了一张纸条,称接病人耽搁10分钟。交警等了8分钟后,看见驾驶员扶着病人过来了,于是没有抄牌。(5月16日光明网)
一般来说,不论何种理由,违规停放机动车辆都是被禁止的。也正因为如此,车辆乱停乱放都需被处罚,如此才能有良好的管理秩序。这也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的刚性约束所在。尽管法律法规的终极目标在于教化,但忽视法律法规的刚性,靠柔性执法“感动”已成事实的不法行为,显然值得商榷。
如果因为司机留言承诺的事项没有虚构,违停免责是基于交警对违停者的信任,那很容易产生破窗效应:除开恶搞之外,违停者可能大多数都有一个值得考虑的理由,内急、购物、接人等等。而这些理由有可能就是事实,是不是也该信任而免责呢?如果这些都成其为免责的理由,车辆停放管理将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况且,公民更应该要首先充分敬畏和信任法律的严肃和尊严,自觉遵纪守法,而不是寻求法外施恩。
同时,这也会带来执法困惑。在林林总总的理由面前,没有明确的界定,该不该信任免责很难精准把握,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乱象。如果在严格执法和柔情感化之间有必要调和,那在法律法规层面就应当出台相应的细则,厘清是否免责的事项、条件,避免执法不严之嫌。再说,谁又能保证博取信任的理由经得起推敲呢?
唯有依法办事观念得以强化,公民法律素质和自觉守法成为习惯,法治良序已经蔚然成风的语境下,柔情教化才真正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