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被急救车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离世。其家人认为急救中心“舍近求远”,没有将马女士送到距离最近的医院,而是将其送往6公里以外的水利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6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认为急救时间正值交通拥堵时段,事发地附近的长安街正值交通管制,据此绕道送至水利医院,实际车程并非最长。所以法院判决,急救中心并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马女士家人的起诉。(6月29日《新京报》)
从急救角度讲,空间距离上的“舍近求远”,并不一定导致时间跨度上的“舍近求远”。因为急救车是否及时,不应只看距离,还要综合考虑交通是否拥堵、路况等这些影响车速的因素。
就本案而言,急救车选择稍远一些、但路况好、不影响车辆快速到达的医院,实际上是“缩短”了急救时间,这比走一条“拥堵的近道”显然更快。所以,“舍近求远”和耽误最佳抢救时间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
然而,从舆论反应看,认为急救车“舍近求远”的不在少数。在此次法院判决前,有的媒体甚至“判决”急救车有过错。但谁对谁错,都不能失于片面,单纯以路程长短为依据,而不考虑路况、车速、行驶所需时间,这就是盲人摸象,以偏概全,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片面的。
急救的关键不是“近”,而是“快”。从新闻中可以看到:事发地附近的长安街正值交通管制,如果选择走这条路去医院,那么即使再“近”,也“快”不起来。而事实上,急救车司机选择绕道送至水利医院,虽然稍远了一些,但能保证车速,还是比“近”的更“快”。
故此,对急救车选择道路,应给予综合的考量、权衡的评价。诚然,急救的主要原则是“就近”,这是从节约时间的角度,对送至距离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换句话说,距离不是急救的决定性因素,时间才是决定性因素,对此,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事发地点与医院的距离、周边的路况、所需时间等,在权衡之后,择优做出合适的急救选择。
当然,这个“合适”也很难拿捏。因为,从目前情况看,相应法规无法对急救时间进行“量化”,多长时间达到算合适?法律上并没有“标准答案”。虽然在北京120急救派车原则中,“就近”被表述为送达医院直径距离5至7公里,但执行起来弹性很大,因为5-7公里内可能有多家医院、多条道路,怎么选择,需要以“快”为先,灵活掌握,综合判断,切不可固化地局限于“近”。
总之,在急救难以“标准化”的情况下,希望大家多一些理性,多一些包容。我们固然同情事故中的亡者,但更要理解急救中心,因为没有“标准化”,他们的选择往往饱受质疑,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而此次判决,也似乎证明了急救中心的“清白”。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