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特别提出了有关见义勇为的补偿措施。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安全之上,这样的高尚之举值得歌颂。但在社会利益愈加多元的今天,见义勇为是否应该有奖励或补偿?如何操作?这些理念上有待厘清的问题,不时在现实案例中同样引来争议。比如在2013年,河北曾有一个农民及时打手势制止了一列冲向泥石流路段的火车,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但他自己却因此丢失了20多只羊,尽管后来铁路方面给他奖励1万元,但仍抵不上“丢羊”的损失。在这一案例中,见义勇为造成的正面效应无疑是重大的,但却因此损伤了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这样“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并不少见,理应有制度性的解决方案。
民法总则草案及时回应了这一问题,值得点赞。从草案内容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是确定侵权人要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见义勇为造成自己受伤、财务受损的,可以要求加害者负责。对于类似制止犯罪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而言,这一规定无疑相当“实在”。另一方面,则是首次提出了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补偿的表述。当然,这并非强制性的义务,不是说所有受益人都必须给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好心人以补偿。但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反映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指向,通过立法来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更鼓励社会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用一句流行语来说,“三观”很正。
然而,从现实操作层面而言,并非所有见义勇为者都会得到奖励或者补偿,让他们独自承担见义勇为的“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强制性立法来纠正这一现象固然不妥,但不妨鼓励政府和社会主动承担起这份责任。比如政府主动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或者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无论是在微观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还是在宏观上扶正社会风气、传递社会正能量而言,都是大好事。眼下,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见义勇为奖励办法,比如广州见义勇为奖金最高可达百万就是一例。虽然见义勇为绝不是为了金钱,但至少在这方面应当打消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做好物质保障和制度帮扶,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本就是应然之举。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