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啊,一起民告官的官司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在镇江的句容有一个农民,叫江志根,他状告句容市政府,所谓何事呢?
话说起来有点长,2000年,也就是16年前,江志根的独生儿子江伟华当年呢才12岁,村里有个小伙伴,到水塘边去玩耍,一不留神掉下去了,江伟华呢正在附近钓龙虾,赶紧就跑来救他,结果不幸溺水身亡。
当地公安机关当时认定小英雄算见义勇为,但是由于他未成年,就决定给他抚恤,就不给他发荣誉证书啦。结果一次性给他家发放了抚恤金10万块钱,还有困难补助5万块钱。但是这江志根觉得儿子这样做应该要得到一张见义勇为的证书,要是没有这个证书,说明政府对他儿子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认可,这儿子死的就不值,所以他一定要给儿子在天之灵一个告慰,同时也让自己和家人得到一个安慰。为了讨这张证书,这十几年来,他到处奔波,也没有继续再生一个孩子,也辞掉了自己的工作,还专门在句容啊、镇江啊、南京啊,甚至北京之间到处奔波讨说法,他爱人在常州给人家做保姆,挣点钱就来给他当路费。
有关部门为什么不愿意给这个证书呢?为什么不发呢?在2011年的时候,句容、镇江还有省里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开过一个联席会议,当时得出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呢,就觉得他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们现在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为他们自己的智力啊体力啊等等各方面还不足以承担这样的行为,为了保护他们所以不鼓励不提倡。同时也认为,这江伟华的事迹还不够突出,这么两点理由,所以就不发荣誉证书。
我看到这新闻,有一些自己的想法,我觉得有关部门的做法欠妥,我想针对这两点理由,说说我自己的看法。首先说这后一点,事迹不够突出。那什么样的事迹才算突出呢?是不是光救一个人不够,光救一次人也不够?人家一个12岁的少年,他哪碰得上这么多的需要他去见义勇为的机会呢?再说人家连生命都付出了,这样的事迹还不够突出吗?
再说这第一点,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觉得这点从初衷来说,应该是比较好的,为了保护他们,我觉得这个做法是有道理的。可是你不鼓励不提倡,人家小孩也不是就为了得你这个证书,为了这个称号,他才去救人的啊!他这个行为已经发生啦!你难道还能不承认吗?你总不能说我就通过不鼓励不提倡不发荣誉证书这个行为,禁止你们去做这见义勇为的事,这样合适吗?你既然以见义勇为的名义给人家发了抚恤金,也发了困难补贴,这样的行为你都承认了,发个证书又怎么就那么难呢?
你看人家父母,为了这张证书付出了多少,第二个孩子没要,工作也辞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没啦!而且还要忍受很多人的不理解,这江志根就说,当地邻居,还有周围的人都说他太傻,你钱拿都拿了,还非要那个证书干什么呢?给人的感觉,儿子的义举倒反而成了老两口的过失,给这对老夫妻十几年来的生活增添了多少的痛苦和烦恼呢?
给未成年人颁发见义勇为证书也并非没有先例,2002年,在扬州高邮市有一个11岁的少年叫夏士祥,他和江伟华一样,也是因为救落水的同伴溺水身亡了,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就授予了他“见义勇为”的称号,后来省政府还追认他为“革命烈士”,同样一个省,这做法为什么就大相径庭呢?
现在江志根向法院起诉,结果无非是两个,一个就是胜诉,这老两口这心愿呢可能得到满足,还有一个那就是败诉,那这江志根可就从受人尊重的英雄的父亲变成了一个惹人笑话的被人当作是胡搅蛮缠的老头啦,那老两口怎么能不感到伤心寒心,甚至愤怒呢?这样的情形,是我们这些心怀善念的人愿意看到的吗?如果江伟华在天之灵有知的话,他又会作何感想呢?
正所谓:见义勇为好少年,舍却生命救同伴,谁料义举竟惹烦,拖累老父十几年,为讨一张荣誉证,添得多少辛和酸,少年英灵犹在天:发个证书咋恁难?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