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零容忍”如何炼成?

2016年06月24日 15:33   来源:东方网   徐学通

  惩治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这是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指出的。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反腐,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这也是共产党长期执政下彻底反腐的军令状。新加坡一直以来,在世界上被公认为是比较清廉的国家,也许它的建国总理李光耀先生一句话道出了其中根源:保持廉洁的关键在于坚定的政治决心。如何全面科学地理解“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实现反腐“零容忍”的关键。

  一是反腐价值上“零容忍”。能否真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其关键在于,对反腐败出发点的价值定位。中国共产党以党为中心推动反腐败,是从提高党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角度,这也是反腐最基础的初衷。合法性关系党执政的基础,是民心向背问题,事关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存废;有效性关系党执政的能力,是否能够驾驭全局、防控危机、促进发展的能力,事关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从这个角度出发,反腐败价值判断上的“零容忍”,就是反腐败的基础价值就是一个,而且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反腐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撑。习近平总书记说,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那反腐败就是民心所向,反腐败就是为了彰显社会的正义。同时也应对社会上一些反腐败的“奇谈怪论”加以警惕。代表性的有:“社会腐败论”——腐败在任何国家都无法根除,中国当下适度存在腐败也是合适的;“历史腐败论”——腐败是人类历史上形成、保留、长期存在的现象,共产党完全解决也是不可能的;“政治斗争论”——反腐败是政治斗争的手段等等。这些奇谈怪论,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提高警惕,抵制一些“歪论邪调”,一定要增强反腐败的自信心。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二是反腐对象上“零容忍”。反腐的“零容忍”就是对于腐败理念上不宽容、感情上不接受、态度上要坚决。首先是对象覆盖上的“零容忍”。一是个人角度。位不分高低、职不分大小,一律涵盖。不管是位高权重之人,如中央政治局常委(应该包括退休和在职),还是基层普通干部,如村居的党支部书记、乡镇的股级干部,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二是组织角度。各级组织不论规模大小(规模万人之众、或不到十人小单位)、不论级别高低(高可至中央政治局常委、低可是村居党小组)、不论单位性质(不管是组宣统、还是国企事业单位),都要做到全覆盖。其次是涉及领域上的“零容忍”。在查处腐败的领域上,要涵盖政治、经济、组织、人事等各个方面。三是对查处腐败的工作人员也要一并监管。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执行国家法律的工作人员;一是纪委系统的工作人员。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三是反腐制度上的“零容忍”。即反腐制度体系必须健全,没有明显缺陷和漏洞。反腐败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二是专门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撑的,同时推进才能建成有机统一的网络体系。反腐败制度体系的建设包括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坚持惩治这一手不放松,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的尺度不送,形成强大震慑。对于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民主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首项制度。民主一方面可以规范权力使用,有效防止腐败的产生;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党员干部群众的基本权利,保护反腐败的有生力量。“零容忍”的态度,首先要让民众知情,如果不知情,无所谓容忍不容忍。民主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从而才会有态度上的“零容忍”。党内制度的建设主要包括:一是权利保障制;二是民主集中制;三是直接选举制;四是代表制;五是监督制。反腐败制度的健全与实施,也可以防止腐败的反弹。

  反腐败提出的“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达到“不想腐”的最高境界最好,可是道德素质上的事情很难确定,所以当下的主要工作是先高压震慑,使其心理上害怕“不敢腐”,在此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其“不能腐”才是王道。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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