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狗肉节,莫把“霸道”当“人道”

2016年06月21日 07:31   来源:红网   李蓬国

  自2010年起,每年6月21日开始的玉林荔枝狗肉节总是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一份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64%的中国民众支持取缔这一以“民俗”为名、实为商业营销的“节日”。中国动物保护组织首都爱护动物协会表示,“日杀万狗”的狗肉节背后隐藏着一个全国规模的非法盗运屠售伴侣动物的罪恶产业链。(6月20日新华网)

  又到一年一度狗肉节,又将一年一回“风波”起。自2011年成功“灭掉”金华湖头狗肉节后,“爱狗人士”愈战愈勇,从道德谴责吃狗肉者,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狗车辆将狗“救下”,到电话骚扰狗肉餐馆老板,甚至发出死亡威胁,看来是铁了心要“端掉”玉林狗肉节这最后一个“据点”了。

  在牢牢占据“文明”“爱护动物”“人道主义”等道德制高点之后,今年的“爱狗人士”祭起了“民意”与“法律”两面大旗,更是正义凛然、胜券在握。

  据一份最新的民意调查显示,64%的中国民众支持取缔这一以“民俗”为名、实为商业营销的“节日”。我首先感到不解的不是所谓的“民意”,而是加在狗肉节之上的“罪名”:以“民俗”为名、实为商业营销的“节日”。试问,把“节日”与商业营销结合起来不是与时俱进吗?又何罪之有?倘若这也算“一宗罪”,那么,还有什么节不该取消的?五一节、泼水节、母亲节、情人节,哪个不是商业营销的“好时节”?至于纯粹是因为商业营销而诞生的“光棍节”更是“万恶之首”,非坚决取缔不可了。

  至于“64%的中国民众支持取缔狗肉节”的所谓“民意调查”,虽然负责调查的机构是“随机”的,抽样的人数是“随机”的,被调查的人员是“随机”,但得出来的结论却是言之凿凿的,居然声称这就代表了“中国”的“民意”。这种动辄“代表”全国的荒唐逻辑,这种打着“民意”的旗号强奸民意的做法,不仅可笑,而且恶俗。

  今年“爱狗人士”的另一个“新发现”是,狗肉节暗藏着盗窃、收购、运输、屠宰的“罪恶产业链”,从盗窃到流回市场,整个过程充满安全风险,这些回流的不合法肉制品,如被消费者食用恐对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既然如此,那就打击那些非法盗狗者以及不遵守安全生产的狗贩好了,凭什么因此而取缔狗肉节,剥夺人们吃狗的权利?这就好比毒奶粉、毒豆芽、毒绿豆、毒水果、毒米粉、毒食用油,背后都隐藏着相应的“罪恶产业链”,那就应该去打击罪恶,难得还得因此禁止人们吃奶粉、豆芽、绿豆、水果、米粉、食用油不成?

  对市场主体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不禁止买卖、食用狗肉,人们就有吃狗的权利;既然法律不授权政府禁止买卖、食用狗肉,政府就没有取缔的权力,更不要说“爱狗人士”了。“爱狗人士”既然“师出无名”,却打着“法律”的旗号去禁止别人买狗、吃狗,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枉法”呢?

  如果说因为“爱狗人士”爱狗,就不准别人吃狗,那么,“爱猪人士”也可以不准你吃猪,爱任何一种动物的人士,也可以禁止你吃他喜欢的动物,那就是说,不管是否爱狗,所有人都不能吃任何动物。也许你要说这是“狡辩”,其他动物无法与狗相比,只有狗才更懂人性,才是人类最亲密的朋友。可是,凭什么跟你亲密的才是人类的亲密朋友,跟别人亲密的就不是?莫非你还要“代表”人类不成?

  说到底,“爱狗人士”之所以抵制狗肉节,看不得别人吃狗,与其说是因为“爱动物”的“人道”,不如说是“我不吃,你也不许吃”的“霸道”。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今天,人们也说:己之所欲,亦勿施于人。在民主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坚守权利的边界,不能以自己的喜恶强加于人,不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他人意志之上,更不能因为自己的权利而剥夺别人的权利,否则无论打着多么漂亮的旗号,都不过是一场自欺欺人、任性而为的闹剧罢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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