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多个县市下发了“公务接待活动中严禁饮酒”的有关通知,并开展“酒桌办公”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整治“酒桌办公”现象,自2016年6月17日起,除外事和招商引资工作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包括所有含酒精类饮品)。(6月19日澎湃新闻)
全省下达统一指令,命令除外事和招商引资工作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其范围之大,涉及全省;其时间宽泛,涉及早中晚。如此全面的规定,在全国还是很少见。
十八大以后,中央相继出台了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规定,各级政府也随着出台了规定,严禁大吃大喝,坚决抵制享乐之风和奢靡之风,管住“舌尖上的腐败”。与此同时呢,全国各地也出台了“禁酒令”,多数都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但现实是,这样的规定不够“全面”,它多限制的是党员干部的工作午餐禁止饮酒,并没有限制公务接待是否饮酒,也没有限制晚餐是否饮酒。而现实是,“酒桌办公”多是体现在中午接待之中,更多的也是发生在晚餐时间。
没有明晰的规定,没有全面不留死角的限制,结果是有些党员干部就打起了规定的擦边球。比如在湖南省的巡视工作中,就发现个别镇政府在工作日的公务招待午餐上了酒,店方打“正”字计数,其中有一次午餐,最多上了13斤米酒。其他地方也时常发生干部醉酒致死、惹事的情况。总体而言,官场胡吃海喝的局面得到改观,但“酒桌办公”的潜规则仍然存在,这一陋习还没有得到清除。而要想清楚这一文化,那么,必须实施全面的限酒令,让“酒”这个项目在财务报表上彻底消失。
众所周知,“酒桌文化”实质是“权力文化”,“酒桌办公”本质是权力寻租。当公务办理变成了“吃喝办事”“推杯换盏”,那么,规矩和底线就难免在酒醉之中模糊掉,交情和利益则成为主导办事的“原则”。也正是由于“酒桌文化”的存在,导致了“八小时外”成为党员干部发生腐败的“高发区”。而为了避免这一现状的存在,很多地方也就出台了对官员八小时之外的监管政策,比如山西省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五条禁令》,再比如,广东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这些规定很重要一点就是为了避免“酒桌交易”。
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禁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安徽此规定的出台是有着法理依据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公务招待中饮酒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与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定相左。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务接待全面禁酒值得推广,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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