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自治的架构下规范农村公务接待

2016年01月08日 07:21   来源:羊城晚报   曾德雄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公布了《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村民小组)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一些规定颇引人关注,一是行政村(村民小组)一律取消招待费,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能在行政村(村民小组)用工作餐,两个“一律”可谓从不同的方向明确规定了干部进村“零招待”。在前天举行的听证会上这些规定引发了一些讨论,比如村子路途遥远,不用工作餐怎么办?可以不招待干部,但对进村指导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呢?还有岁终年末村里买些慰问品访贫问苦算不算招待?等等。

  我认为制定这个指导意见来规范农村公务接待有其必要性,正如省民政厅有关官员所说,不少农村腐败案件祸起“招待费”,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还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我也曾听闻某地甚至还发生过村民怒掀村干部酒桌的事。

  但另外一方面,规范农村公务接待,应该在村民自治的架构下进行。我国早就制定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公务接待毫无疑问属于“本村的公共事务”,理应由村民委员会自主、自行决定。在这个意义上,我很同意一位听证代表的意见:要不要进行公务接待、如何接待,“需要由村民说了算。”

  但在实践中这一条却未必能够实现,原因就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组织程度不高,社会成员组织能力和维权能力都较弱。这一点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更加明显,若权力独大,且与中国传统乡村熟人社会的人情世故高度融合,就可能挤占权利生长发育的空间,导致权利与权力完全不对等。正因此,虽有《村民自治法》,但某些乡村却沦为法治的“世外桃源”,一些村干部也演变成拥有治外法权的村霸,村民自治成了一句空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上级政府出台类似公务接待的指导意见就有其必要性。其实这也恰好反映了中国转型社会的特质:权利意识,除了亟需公民自我培养,还要靠政府进行引导、扶持,方可完成转型、步入权利社会的现代文明之境。政府的引导、扶持必须遵从权利的原则,而不可只是单纯的行政指令,否则就不仅不是对权利的引导,而是反其道而行之,不利于社会的现代转型、文明进步。

  因此,这份有关农村公务接待的指导意见必须要放在法治的架构下实施,这里的“法”就是《村民自治法》,引导村民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来决定要不要进行公务接待,以及接待的标准,并且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做,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公务接待中的腐败,另外也可以培养村民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使村民自治真正步入正途,如此方为长治久安之策。

  (作者是广州市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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