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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P2P平台存两方面差异

2016年06月20日 07:3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随着“互联网+”计划的推行,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来销售基金,然而提到互联网金融,今年热点名词非“P2P平台”莫属。中国基金业协会介绍,虽然一些私募基金和P2P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的,但私募基金和P2P平台在各个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主要包括:

  一是运作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成立私募基金,通过私募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P2P平台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目前P2P平台没有统一的投资门槛,大部分平台投资门槛很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甚至中国很多的P2P平台是1元起投的,在美国P2P更是称为穷人的银行。

  相比较P2P, 私募基金在投资门槛、投资数量、宣传方式和收益等方面都有更加严格明确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都受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当您投资私募基金时,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P2P”的方式向您募集资金,那么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另外,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与股权众筹也有显著区别: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是公开发行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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