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与2月底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25979家相比,环比下降78家,是私募登记备案实施2年多来,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出现下降。尽管如此,已备案基金数量、实缴规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指标,均实现环比增长。
在看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首降”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今年2月初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新规,在管理人、备案产品、法律意见书等方面提高了私募牌照门槛,导致私募管理人出现数量下降,甚至制约了私募行业发展。这种看法并不符合行业实际。
从备案制度本身看,私募登记备案并非行政审批,管理人登记成功并不意味着获得了牌照或“壳资源”。部分已经发行了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放弃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将全部产品进行备案,很多没有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反而盲目到协会登记,造成私募管理人数量激增,这些现象都可能因为没有正确理解登记备案新规而发生。
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也不意味着完全放任自流。私募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没有银行信用的支持,没有刚性兑付机制,不可能完全保证收益,风险几乎都由投资者自担,其高风险属性不言而喻。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人曾滥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空壳”私募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却变相从事“保壳”“倒壳”业务;有些机构未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有些人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从事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经营运作。这些问题和风险不能不防,规范私募发展十分必要。
如果说审批是事先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的严格的实质审查,并且给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要求,不设许可门槛。此前,监管部门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新规,实际上就是在通过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处分违反自律规则行为乃至将不合格者清除出市场,以确保私募基金忠实履行信托义务,营造登记备案的更好环境。
私募市场要实现自由、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自律的基础上,募集机构只有严格遵守自律准则,严格执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回访等制度性要求,才能称得上落实了“卖者有责”,才能谈得上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对于那些打着代客理财旗号、不符合自律准则要求的“伪私募”管理人,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坐视不管,要坚决在制度设计上将其剔除出合格私募管理人群体。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登记备案准则非常及时和理性地发挥效力,让“空壳”私募和“伪私募”得以注销,但并未影响基金产品数量、实缴规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发展,实际上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走向理性的一步好棋,理应点赞。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