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滥权,削弱公民安全感

2016年06月12日 08:41   来源:红网   雷钟哲

  就网友发视频称深圳两女孩在街头因未带身份证被警方带上警车事件,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证实,当事民警已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6月11日《京华时报》)

  发生在5月21日深圳宝安的这件事情,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原因没有别的,就在于网民从中看到了警察执法的滥权,并由此联想到自身的安全与自由可能会随时遭受同样的威胁。

  没错,有关法律是规定了警察有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但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彼时,既没有实施现场管制,也没有发生治安突发事件。就算警察是根据一、四两款“自由裁量”,认为姐妹俩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也别忘了查验时必须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保证执法正义的必须经过的程序。可是当事警察并未向被查验者亮明证件,这就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规定,民警“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但是这个“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针对的是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女孩现场实施违法行为了吗?显然没有,所以这就不能作为不理会女孩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理由。再说,涉事警察戴着手串,已然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身着警服时,民警“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出示证件,也不遵守着装要求,凭什么不能让人产生假警察的怀疑?

  你怀疑人家要求人家出示身份证,人家怀疑你希望你出示警官证,这是公民平等的体现。就因为你是警察,就可以对别人进行传唤,这显然是一种滥权行为。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公民上街必须携带身份证,否则不能上街。更不能容忍的是,该警察威胁两位女孩说:“把你跟那些艾滋病、跟那些小偷、强盗关在一起,让你慢慢去享受”。这是一种怎样的惊悚?请问当事警察,你到底是社会和谐的守护神,还是不安定的制造者?

  对于这种恐吓性的语言,连警察的领导——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局长周兆翔也看不下去,他说:“看了视频,反应就是两个字——愤怒。除了不文明,还有羞辱人格。”他表示,此名民警在车上的行为让人大跌眼镜,满口胡言乱语,连一个公民的形象都不如,公务员队伍用这种语言和群众讲话是极其不文明的行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也要求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看作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无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安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这才是警察时刻需要谨记的职责。反之,就可能成为和谐的破坏者和正义的践踏者。上述事件,就是一例。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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