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姐妹何以走进童养媳悲剧深渊?

2016年05月27日 11:09   来源:光明网   舒 锐

  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亲打死。母亲离家出走,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金华村的马泮艳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父。12岁左右,三姐妹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2000年,12岁的马泮艳嫁给了比她大17岁的陈学生,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马泮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判断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所以没有管。(5月26日 《京华时报》)

  父亲死亡,母亲出走,大伯父成为了监护人。然而,他们并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不仅侵占国家发给三姐妹的补助金,更是不让她们上学,逼迫她们干很重的农活。事实上,《民法通则》规定着监护权撤销制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遗憾的是,相关制度并未规定撤销监护人申请主体,对于何为“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有义务“申请”却未申请时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语焉不详,也缺乏监护权剥夺后的未成人权利救济,这使得三姐妹的合法权益被大伯父长期侵犯,最终愈演愈烈。

  如果说,大伯父的监护权没有得以及时撤销,是立法漏洞问题,那么,姐妹们沦为童养媳并一步步走进悲剧深渊,则是执法存在严重渎职。大伯父在三名幼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她们强行“出嫁”,并收取所谓“抚养费”,这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而“婆家”也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更严重的是,她们的“丈夫”还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生下孩子,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然而,当马泮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却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这显然是荒谬的。根据刑法规定,男子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更何况,这起事件中还存在多重犯罪。不得不说,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将幼女解救于水火之中,更是为买卖、强奸幼女暴行进行了“合法”背书。

  而当马泮艳自行从魔爪下逃离,本可以开始新生活,却被一纸莫名的“结婚证”所牵绊。马泮艳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在法律上“被结婚”了。若是报道属实,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显然也难逃其咎。

  近日,马泮艳再次向当地派出所对“丈夫”的强奸行为报案,而当地派出所以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实际上,刑法规定着,“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地派出所再次渎职。

  可以说,正是幼女法律保护的层层缺位,让三名曾经的女童在悲剧中越陷越深,最终毁了前半生。目前,当地公安机关须依法及时立案,对收买、强奸幼童者严惩,给被害人与全社会以交代。而马泮艳也有权利就当地公安机关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渎职侵权行为提起国家赔偿。

  虽然这一系列悲剧发生在十余年前,但是我们如今回头望去,法律对儿童的保护仍然并未得到足够改善。为今之计,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包括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内的未成年保护立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须从制度、机制上严格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莫再因执法不作为导致悲剧的再度发生。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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