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受贿”后续是更深刻的普法课

2016年05月12日 08:4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朱昌俊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们的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5月11日《法制晚报》)

  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起曾经引发全国舆论聚焦的案件,会迎来这样一个后续。对于举报的具体情况,当地检方正在进行调查。但不管怎样,这种案情动态的爆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公众关注的准星。如果说此前的舆论围观,停留在掏鸟案判决是否合理的个案层面,那么现在的舆论焦点则指向了整个案件背后所对应的司法生态问题。

  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不出意外,这起案件将维持原判,被告人闫啸天不得不接受10年的有期徒刑。换言之,闫某父亲的行贿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如愿实现,他在这个节骨眼上向检察机关自首,其“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

  暂且抛开案件审判的正义不谈,一个如此受到全国关注的案件若都存在行贿与受贿,无疑又一次刷新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基层司法生态的想象。据闫父提供的“主动自首行贿”材料称,在闫某被抓后,其和另一名同被抓后判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

  如此频繁的行贿和受贿,传递出的信息已然超出人们基于个案的判断。一来,两位“犯罪嫌疑人”家人之所以向办案人员行贿,无非是认为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个体的权力来改变案情。而这样一种“民间想象”,恐怕并不让人陌生,其所对应的即是司法程序和公正的“人为操作空间”。二是,办案人员敢于多次受贿,“来者不拒”,是否也说明他们有自信能够通过自己的权力来左右案件的判决?而这两种心理,可以说正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体两面。

  从报道看,即便在案件被曝光、受到全国关注后,也只有数笔“贿款”被退回,时至今日仍有多笔“贿款”在受贿人手中。那么值得追问的是,参与受贿的到底有多少人,又达到了怎样的层级?仍有贿款未被退回,是否说明有部分受贿者对于案件的判决产生了影响,或者说至少付出了“努力”?而耐人寻味的是,在案件被曝光后,有人主动退回了贿款,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有时候舆论的关注比制度内监督有更大的震慑力?

  每一起个案都是司法公正的现实投射,也都会影响到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观感与认知。掏鸟案的后续“花絮”,也让人不得不疑问:若不是该案因案情“特殊”引发全国关注,类似的受贿与行贿行为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已经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微妙平衡?而这恐怕是比起具体的判罚,更催人联想的“余味”。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就大学生掏鸟案指出,“掏鸟案”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他所强调的“法制教育效果”,指的应该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然而现在看来,该案件所应该起到的“法制教育效果”乃至于教训,显然应该不止于此。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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