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高考后拘留”考量人性化执法边界

2016年05月11日 10:37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王展是西安市长安区一所高中的高三学生。4月27日,因涉嫌无照驾驶摩托车,交警长安大队秦岭中队决定对王展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因王展面临高考,9日下午,秦岭中队相关负责人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月10日《华商报》)

  不可否认,相比一些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西安市长安区交警部门让一名涉嫌交通违法的学生,照常备战高考,行政拘留的处罚高考后执行,这种人性化执法,值得称道。毕竟,交通违法者也是公民,也有享受参加高考的权利,让其正常参加高考,是对其个人权利最大的尊重。可以想象,一旦实行了人性化执法,当地交警部门就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为了规避风险,负责本案的交警,就会增加一定的工作强度。

  《左传?子产论政宽猛》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最终达到“政是以和”的目的。交警部门推行人性化执法,也应做到宽严有度,确保人性化执法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维护法律尊严,坚决不允许打着人性化执法的旗号,去损害法律尊严。换言之,尊重嫌犯的个人权利,实行人性化执法,也要因事而异,谨慎而为,不能“一刀切”地滥施人性化。比如,对于一些具有暴力前科、可能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嫌犯,应慎用人性化执法。

  就本案而言,这名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且又高考在即,即便是暂缓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此,法律完全可以对其展开温情的一面。相反,假如他是一名重刑逃犯,甚至是一名杀人犯,法律就要对其展示铁面无情的威严了。因为,这种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如果也对其实施人性化执法,就等于是放虎归山,如果监控不力,其就有可能会毁灭更多的人性。

  可见,对交通违法学生“先高考后拘留”,考量人性化执法的边界。即便是对这名交通违法的学生,是否采取人性化执法,交警部门也要谨慎而为。首先,要查清其无证驾驶,是初犯还是屡犯,如果是初犯,且主动悔过,就可以对其实行人性化执法;相反,如果是屡犯,就表明其藐视交通法规,并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而,不适用人性化执法。再者,要看其无证驾驶,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是否引发了严重后果,果真如此,不建议对其实行人性化执法。从本案来看,交警部门对这名学生实行人性化执法,显然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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