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要守土有责 敢于亮剑

2016年05月06日 10:00   来源:光明日报   穆森

  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文物保护理应与环境保护一样,提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严立法,对破坏零容忍。文保何去何从,法律是基本,更是根本。《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得以继续被坚持。

  然而,坚持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首先要建立在对方针的整体性把握上,尤其是如何认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真正的保护本身就包含利用,真正的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此二者绝非矛盾对立的,更不存在只保不用的问题。对待这个问题,我国著名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多次论及:“利用是指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拥有的科学、艺术、历史价值基础上,发挥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研究作用。作为限制词,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必须以有效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送审稿》中将“合理利用”单独成章,是否有利于全面贯彻十六字方针,值得进一步商榷。

  现行《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彼此的关系都做了比较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相比之下,《送审稿》中对此则观照不够,多有模糊空间。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送审稿》第十八条仅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一笔带过,那么国保从哪儿产生呢?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字面上简约了,但其与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关系却模糊了。

  《送审稿》中另一大争论焦点,就是文物生死权限的下放问题。《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存量最多,面对破坏压力最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生杀大权下放给到县,是否是对当前主要矛盾的忽视?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开展首次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文物行政部门的仅有四分之一左右,县(市)一级大量文物行政管理职能由文管所、博物馆等事业单位代行,全国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每县不足3人。”

  根据国家文物局督察司提供的数据,仅2015年,接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立案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2起。其中,查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47起,而法人违法案件32起,占68%(《光明日报》3月26日第4版《文物违法 终身追责》)。

  由上可见,法人违法依旧是当下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加之基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严重不健全,贸然下放权限,岂不是降低了破坏文物的犯罪成本?犹记得五年前,天津解放北路“农工银行旧址”就曾因要拆迁而被撤销文物身份,美其名曰“程序合法”。类似的例子并不难找,惨痛的例子仍在眼前,文物保护的权限每放一分都应慎之又慎。

  针对以上情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将文物保护“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习总书记在最近一次重要指示中也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在此紧要关头,《文物保护法》更要硬起来,要守土有责,迎难而上,敢于亮剑!

  (作者为文物保护志愿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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