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老婆”的广告语也该受处罚

2016年05月05日 10:26   来源:光明网   司马童

  “买房送老婆!”五一期间,江苏宿迁市泗洪县街头的某楼盘,在城区宣传时打出了这样一则吸人眼球的广告。虽然该楼盘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这条广告词的真正意思是“买房子送给老婆”,但记者在采访时却发现,许多看了这则广告的人,最初的理解都是“买房就送个老婆”。(5月4日《现代快报》)

  语不惊人誓不休,广告常有“奇葩词”。一句“买房送老婆”的噱头宣传语,可谓玩的就是“误解”,炒的就是“醒目”,或许始作俑者还暗暗期待过,要是吸引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而“帮”着传播开来,那就更是求之不得、正中下怀了。现在看来,确也如愿以偿,都被实现得差不多了。而我则要说,“买房送老婆”还需“送处罚”。

  “买房送老婆”当然不可能真正送老婆,但凡思维正常的看客,回过神来应该会想到,这无非是广告发布者在宣传促销中搞的“歧义手法”。不过,即便这句广告语可以解释为“买房子送给老婆”,人们依然还可以吹毛求疵:你咋确定必然送给老婆,我要送给爹妈或其他亲朋不行么?再有,正如有网友所戏称的,广告语中漏的不见得是个“给”字,而是最后面的那个“饼”字也可能啊?

  有人说,这种自以为妙、自作聪明的“歧义广告”,幸亏是在国内玩玩,若是换到某些国家去任性发布,看不被众多消费者告得倾家荡产。而其实,现如今的新《广告法》,也已对各种使用不规范用语的广告宣传,有了更加明确和严厉的处罚条款。且不说绝对化的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使用之后一经发现就可20万元起罚,像前述这样的“空头承诺”,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有了媒体的“广而告之”,监管部门还会不闻风而至、查证亮剑吗?

  广告面向大众,“买房送老婆”的滑头措辞,对成年人来讲或许还有那么点有趣,但让那些少不更事的孩子看到之后,是不是还能“自我纠错”、“主动修正”为是“送给老婆”的真实意思呢?由此而论,这则“噱头广告”的发布,已不仅仅是哗众取宠那么简单,它对未成年的孩子们来说,倒是的的确确会有误导之忧和误教之害了。仅凭这一点,咎由自取也是毫不冤枉了。

  应该说,广告创意联系着文化内涵和企业形象。出类拔萃的广告用语和广告作品,其实也有助于提升宣传对象的品牌价值。但实话实说,像“买房送老婆”这样的粗鄙之作,则根本不可能让人产生多少的美好联想,倒有可能,因着对这种“浅薄创意”的皱眉反感,同时也不再对促销商品有较好印象了。如此这般,岂非弄巧成拙、太不划算矣。

  “买房送老婆”还需“送处罚”。不管是就新《广告法》中对使用不规范用语的相关处罚条款,或是它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带来的“歪曲误导”,似乎都没有让其“下不为例”、“发布也就发布了”的从宽理由。而且,这则“误导广告”俨然也已“名声在外”,要是还能有惊无险地逃过责罚,倒被试出了“法律牙齿”的不够硬扎与有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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