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拖欠赔款,法院岂能袖手旁观?

2016年05月05日 07:23   来源:红网   郭元鹏

  几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等在内的财产和物品,事后韩女士向河南省高院提出赔偿申请。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大约40万元。然而至今,韩女士一家人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为何赔偿拖延了近半年?当地警方表示:老局长调走了,正向新局长汇报。(5月4日《京华时报》)

  被警方非法扣押的财物原本早就应该返还。可是,在追讨财物的时候却一直是“警方自己处理自己”,于是也就有了“警方做出不予返还”的决定了。这样的处理显然是有问题的。当警方和市民发生这类纠纷的时候,能不能由警方说了算,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当警方和市民是纠纷的双方,那么就需要由第三方主持公道。这警示我们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应该避免这种处理方式。

  当然,最终警方和市民还是走上了法律的公堂之上。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这位市民的诉求,判决警方赔偿韩女士大约40万元。到了这里,这起纠纷原本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地方,法院执行的是庄严的国法,公安机关既然败诉了,就应该依法办事,依法赔偿。遗憾的是,这笔赔偿已经超越了法院规定的最低期限,却依然没有支付。

  作为执法机关,公安部门原本是带头遵纪守法的模范。如果说起初的错误是因为工作疏忽导致的,那么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就是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也能显现公安机关的“高风亮节”。问题是,当法院的判决成为一张废纸的时候,这家公安机关的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

  我想,他们的心里还是没有把法院的判决当一回事。虽然说,没有支付赔偿,有着“老局长调走了”的因素,有着“新局长刚来到”的原因,可是这并非是可以原谅的事情,也不是拖欠赔偿的理由。

  法律是庄严的,容不得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践踏。一个公安局不会差这40万元,他们要的是面子,是不想向市民低下权利的头颅。这让笔者想到了去年同样发生在一家公安局的新闻。公安局也是败诉了,法院判决他们支付赔偿并且赔礼道歉,可是他们只是支付了赔偿,就是没人出面说一句“对不起”。其实,两起事件有着共同点,那就是权利的傲慢。

  值得追问的是:法院的执行局去哪了?在记者采访的时候,判决这一案件的法院说:从判决生效开始,法律的庄严就已经形成,赔偿是必须的。问题是,法律判决的庄严谁来维系?既然判决生效了,既然法院执行局的任务是强制执行,那么面对超越了最低赔偿期限而没有动静的公安局,法院的执行局岂能袖手旁观?

  公安局拖欠赔款,法院执行局去哪儿了?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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