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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和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岂能内部调查

2016年01月26日 06:53   来源:京华时报   王灏军

  这些在旁人看来近乎离奇的案件,不经意间就白描出那个年代、那个特定法院的基层司法生态。法院自己有没有腐败、有没有渎职失职,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吧。

  昨日,一则来自央广“中国之声”的报道《河南一法院和当事人“合伙做生意”签承诺书要求五五分》引发舆论热议。当事人张俊国十多年前有宗债务纠纷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法院的判决,张的合伙人欠张俊国8万块钱。按说法院都判了,接下来就是执行。但张俊国最终不但债务没要回来,连担保给法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也被非法变卖了。

  更离奇的事情还在后头。报道中称,湖滨区法院为了弥补张俊国的损失,与张俊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让张俊国去银行“联系”一些案件到该法院诉讼执行,缓交批量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再从被执行一方收回的费用中,张俊国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轿车换取剩余费用作为补偿。

  法院是干什么的?评论圈里常常引用一句话,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担负着定分止争、实现公正的重任,法院在保持独立性和非营利性上才显得格外重要。如果一家法院和当事人携手做起了“生意”,谁还会相信,这里能实现法律所预期的公正?

  相信不少读者都和我一样,对“法”如何能经由法院的权力得以变现颇感兴趣。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媒体援引当事人的说词,“合伙”的背景就是当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一方低价购买银行债务,再到法院执行。只要最后执行到位的款项超过购买数,即可实现赢利。张俊国的解释更通俗,“比如银行贷给他1000万,我给银行掏了200万,把1000万的债权买过来,就可以向它主张1000万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债权转移’,银行的权利转给我这里,由我来实现。我找他要200万,正好够本;要300万,就赚一百万。”

  张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滨区法院的执行案件明细,共有14个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据称,他共花费近100万元,从三门峡市某银行购买了10多个债权,总标的约1000万。

  这些在旁人看来近乎离奇的案件,不经意间就白描出那个年代、那个特定法院的基层

  司法生态。尽管还有诸多细节需要求证,更需要权威调查,但现有信息已足以令围观者产生诸多合理怀疑:在收支两条线的硬框框之下,法院如何操作从诉讼费和执行费中分成?报道援引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福劳的话说,张俊国买的债务,省高院也有人买。这事儿原来就是这样,各银行都有。言下之意,这样的“卖法”并非个案,而俨然是潜规则!

  看上去我们得感谢当事人张俊国,他最终成了我们能够享有知情权的“内鬼”。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违法”合伙人也是。目前涉事法院回应称,“院领导非常重视”“纪检部门已经介入”。但结果如何,实难预料。换了五任院长,公开接受当事人“捐赠”的车辆、餐票,多年来波澜不惊,法院纪委明显形同虚设。舆论曝光了,它宣称“介入”,能调查出些什么呢?法院自己有没有腐败、有没有渎职失职,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内部调查只会令司法公信加速流失。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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