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快专递的严肃性不容侵犯

2016年02月22日 07:25   来源:红网   庾向荣

  原本要寄给案件当事人的开庭传票,当事人明明没有收到,却显示快递已经本人签收投递成功。经查,原来是投递员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将邮件遗失。记者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定涉案物流公司的投递行为已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为此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2月21日《广州日报》)

  法院特快专递主要用于向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寄送诉讼材料,如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裁判文书等,与普通的邮件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对方有没有收到法院寄出的材料,又是何时收到的,不仅关系着一封邮件的着落,更直接关系着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甚至关系着案件的裁决结果。因此,不能把法院特快专递与普通邮件相提并论,更不能把投递员私自代签、遗失邮件看作普通的工作失误,而是应当从妨碍诉讼秩序、影响司法权威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

  如果法院特快专递被虚假投递,或者被遗失,就有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危害,其后果是不可设想的。首先,将严重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明明没有收到应诉通知书,但物流公司的记录显示其已经收到,如其不答辩不应诉,法院可能认为是其自愿放弃了法定的诉讼权利,据此作出的裁决就可能对缺席一方极为不利。其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一旦发现因为特快专递的投递出了问题,那么已经进行的审判程序就要推倒重来,必然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纠错”行为可能被认作法院工作的粗疏,甚至是法院故意在玩“猫腻”,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正因为法院特快专递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局共同推出了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由各级邮政部门,而非民营的快递公司来承接业务,而且费用也远高于一般的快递业务。事实上,对于承担具体投递业务的投递员来说,他们在投递时已经具备了准司法人员的职责,他们从事的既是公司的业务,也是一项严肃的司法工作。

  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法院特快专递的运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除上述的虚假签名、遗失邮件外,还有虚假投递、未投递即退回等情况,个别投递员不上门投递,就以电话不通、地址不明等原因将邮件退回,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上述问题,不少基层法院与邮政部门有过交涉,但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涉案的物流公司开出罚单,用法律手段为自身撑腰,确有必要,非常及时,这一罚单开得好,其他法院应当予以借鉴,不能容忍类似的行为一而再地发生。同时,也希望法院的罚单能够引起物流公司的警省,从而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法院特快专递的严肃性不容侵犯。邮政部门的不负责任,并不仅仅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是妨碍诉讼秩序、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行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因此,不仅要对物流公司开出罚单,还要对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开出罚单,情节严重的,如多次伪造签名等行为,还应当以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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