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女遭猥亵,谁是背后帮凶?

2016年05月04日 07:37   来源:红网   张卫斌

  通州区某火锅店厨师郭某邀请同事吃饭喝酒后,趁送15岁女同事小丽回宿舍之机,在草丛中对其强制猥亵。近日,通州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赔偿被害人3000元。(5月3日《北京晨报》)

  事情看上去并不复杂。去年5月的一天,火锅店厨师郭某邀请同事小丽等人吃饭。席间,郭某和小丽都喝了4瓶啤酒。再后来,郭某在送小丽送回单位宿舍的路上,趁小丽醉酒之际,在路边草丛对小丽实施强制猥亵。火锅店老板报警,郭某被抓。庭审中郭某称自己一向守法,猥亵小丽系酒后情不自禁。辩护人也认为,郭某持续犯罪时间仅1分钟左右便停止了,后自首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案发一年之后,通州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厨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此,案件似乎应该了结。但仔细推敲本案,仍有诸多疑问。

  疑问一,火锅店老板雇佣15岁的女孩是否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火锅店招用15岁女孩小丽,显然涉嫌违法。法院在判处厨师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主动作为,责令火锅店改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疑问二,15岁少女小丽饮酒,酒店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目前,针对青少年饮酒,我国的法律尚无明文禁止规定。但国家商务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郭某请未成年人小丽吃饭,席间小丽一人喝掉四瓶啤酒,郭某当然难辞其咎。但是,饭店作为酒类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提醒的责任?如果没有,是否应当受到查处?

  疑问三,厨师郭某自首一说难以成立。报道中分明说“因火锅店经理报警,郭某被查获”,辩护人的郭某“自首”一说,何以被法院采信?

  法院判案不能就事论事,应当实事求是。仔细推敲本案,郭某强制猥亵小丽,理所当然要被判刑。但作为火锅店老板招用未满16岁的少女,以及厨师郭某请小丽吃饭的饭店,无疑都是郭某强制猥亵小丽的帮凶,都已经涉嫌违法。法院在判案时不应该视而不见。明显违反法律的事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只能助长用人单位、酒类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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