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为“丢辆公共自行车赔千元”喊冤

2016年04月29日 07:07   来源:红网   罗玉维

  近日,家住北京大兴区的市民王女士反映,自己不慎丢失了租赁的公共自行车,被告知要赔偿1070元,她觉得价格太贵。对此,大兴区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应称,“1070元是采购价”。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已试行公共自行车的区中,公共自行车的赔偿金额各有不同,其中朝阳区的赔偿金额最低为400元。(4月28日《北京青年报》)

  该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许多网友都把目光盯在了赔偿价——1070元上。

  “政府采购的东西,历来都是特别贵,懂得自然懂。”“政府采购,不买最好,但求最贵。”“神奇的政府采购价,审计部门和纪委是否可以介入了?”……网友们的声音饱含着对高额自行车赔偿价的质疑、透露着对有关部门采购公共物品的嘲讽。

  这些言论都无可厚非,但是在热议中我们不能把这件事情发生的根源给抛之脑后——王女士自己弄丢了公共自行车。因为聚焦点的转移,高额的赔偿价给王女士的遭遇镀上了一层同情的光芒,很多网友们都觉得王女士被“坑了”,成了冤大头。然而笔者认为,我们实在不必为“丢辆公共自行车赔千元”的遭遇喊冤。

  首先,本就是王女士自己因为粗心而搞丢了自行车。弄丢了东西就得赔,“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何况弄丢的是公共物品,赔偿天经地义,所以王女士自身的失误并不值得同情。

  接着到了赔偿阶段,其1070元的高价着实让人大吃一惊。但是工作人员也解释了为何赔偿金额如此之高的原因,而且记者也向厂家证实了定制公共自行车的价格并调查了北京其他各区的赔偿标准,加上工作人员也表示丢掉的车可能会找回来,随之理赔价也会全款退回来。这些缘由让1070元的赔偿价变得合情合理。

  但王女士却不打算赔偿,“大不了不使用这张卡了!”她最后这样任性地说道。在笔者眼中,她的此般说辞完全推卸掉了公民的责任,因为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设施,关乎公共利益,赔偿价格高低与否绝不能成为市民逃避责任的借口。再者,王女士一人的逃避也伤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公共自行车不是为一人所有,如若租借自行车的市民们都把车弄丢了却不赔偿,那何谈公共利益的维护呢?

  在公共利益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说话,有权利提出意见。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公共物品方面,我们可以对其价格寻根问底,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公示,但切勿在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就随意将政府当做众矢之的。当然,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物品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也应该在采购公共物品时,合理使用纳税人的钱,并且主动公开具体的采购费用。这样政府的公信力自然会提升,公民也不会再对此类高价赔偿价“愤懑不平”了。

  关心公共设施,需要人人大胆发声,但请别让这种声音为损害公共物品的个人行为开脱卸责,更别让这种声音为逃避责任者鸣锣开道。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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