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对企业收“过头税”是竭泽而渔(图)

2016年04月20日 10:19   来源:东方网   谭浩俊

  4月18日,财政部消息显示,两部委下发通知称,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

  收“过头税”,是税收工作中比较容易出现的一种现象。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支出需要,也为了和实力相近的地区攀比,经常会发生收“过头税”的现象,甚至有的年年都会发生。收“过头税”,不仅会加重企业负担,也会增加企业的资金调度压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收“过头税”现象严重时,还会迫使企业采取做假账等方式,偷逃税收,影响税收的正常秩序。

  中央下决心推行营改增,除了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与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让企业有更多的积累,让员工获得更多的收入。也只有企业和员工的积累与收入多了,经济的活力才会增强,市场供需不协调的矛盾才能解决。因此,营改增很大程度上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很显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很重、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任何一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举措,都必须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不能因为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影响这些举措的效果,影响这些举措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

  可以想象,面对营改增政策即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也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作出相应调整。为了能够在新的政策全面实施时居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也为了保证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一些地方也就再次动起了收“过头税”的念头。一方面,把营业税收干收净收透,不留一点可供营改增后可使用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收“过头税”做大营业税基数,以便于营改增后能够在分配基数方面占据有利位置,获得更多的分成收入。这种手段,在推行分税制时已被地方广泛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财政收入实行包干制的情况下推出的。而包干制下的财政收入,地方普遍采取了藏富于民的策略,几乎所有企业都税收征收严重不足。因此,即便收“过头税”,在欠税很多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竭泽而渔的现象,留给企业仍然多于上交国家的。而且,当时经济仍处于卖方市场的状态,供不应求。也就是说,只要生产得出来,市场就有需求,企业不需要担心销售的问题。更何况,当时的其他负担,特别是融资成本都比较低,运营效益相对较好。

  而随着各种欠税被财政收入快速增长逐步消化,市场供求关系逐步平衡,企业运行成本不断增加,特别是劳动力成本和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税收负担也就变得越来越敏感。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企业的承受能力也就越来越弱了。如果再不加大财税改革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很多企业就将面临关闭、破产的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采取各种减税减负措施。与一般的减税减负措施相比,营改增无疑是最具有体制效力的一种手段。因为,它不象一般的减税减负,都是阶段性、暂时性的,而是长期的、永久的。如果因为眼前利益需要,而人为地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收“过头税”,无疑会使政策的作用与效力受到影响,使企业对营改增的信任度降低。

  也正因为如此,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竭泽而渔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决不允许地方政府为了一时之需,损害营改增的效率,增加企业负担。对出现的收“过头税”、寅吃卯粮问题,不仅要纠正,将多收的税收退还给企业,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开向企业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要知道,按照目前的经济形势,企业急需要降低负担,并通过负担的降低尽快走出困境。虽然营改增可能会使财政收入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暂时的,是能够通过经济的发展加倍得到补偿的。相反,如果因为一时所需,加重企业负担,使企业难以走出困境,其失去的将远大于得到的。这个道理,应当不难理解。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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