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瞿方业(甘肃 职员):房产卖出,过户完毕,适逢房价大涨,原房主却反悔了,要求取消交易。任谁碰上这样的事,都会感觉非常闹心。退一步想,房子卖出后,房价大跌,如果买家想反悔,要求退房,卖家会如何呢?恐怕也是一千个不答应,一万个不愿意。
主持人:其实这件事,不是看起来那么简单,“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对此如何看待?
余明辉(河南 公务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认为不公一方只要有理由或证据证明这一点,相关合同条款还是可以部分更改的。而现在,原房主通过提交房屋交易时的社会价格评估,的确显示原交易价格与当时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40多万(如果这一证据无误和没有作假),无疑符合了变更房屋交易合同的条件。
主持人:由此事展开被大家提及最多的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内涵是否只是严格履行合同这么简单?
舒锐(北京 法律工作者)对于这起案件,不少人认为原房主看到房价飙升就反悔,这是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做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这或许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契约精神就是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事实上,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完整意义上,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四个方面。虽然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但契约自由、平等则是信守契约的前提。也就是说,契约不仅要基于双方自由签订,也要具备正义性,才能成为须被人们严格遵守的契约。这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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