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混淆“复号费”难掩逐利冲动

2016年03月25日 12:59   来源:南方网   刘建国

  3月22日,厦门海沧市民黄女士拨打海都热线通95060反映,称自己手机号被销户,想复号,却被运营商要求交300元复号费。对此,厦门移动表示,手机号码被销户后要再重新入网,就跟新号入网的要求是一样的,300元其实是预存话费。(3月24日 《海峡都市报》)

  对于“复号费”的说法,运营商进行了辟谣,认为其不过是预存话费,是新号入网的基本要求。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运营商与黄女士签订新的合同,只要遵循双方意思表示合意,并没有什么。那么,表面上看来,黄女士启用新的号码,就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运营商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

  然而,仔细看看报道,可以得知黄女士的手机号码属于预存话费所送的号码,需要保底消费两年。那么,按照约定,黄女士缴费至2月,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既然如此,对于运营商来说,之前的号码必然无法再进行“复原”,为何还要“复号要交300元,还需办理保底的套餐费。”在运营商的话语中,并没有具体厘清“复号”与签订新合同的界限,导致消费者存在认知模糊。

  其实,所谓的“复号费”就是“选号费”的变异,其本质还是在于以金钱获得某些号码资源。正是因为存在市场需求,导致了有一些“手机靓号”价格不菲,而运营商却常常以此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在《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均禁止电信经营者“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再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

  事实上,运营商混淆“复号”与签订新合同的做法,明显具有打擦边球的嫌疑。法律的明文禁止面前,赤裸裸的“复号”明显行不通,但却可以以签订新合同的名义为“复号”披上合法外衣。从中不难发现,所谓的“复号费”争辩,不过是运营商逐利本能下的产物。基于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完善和细化法律规定,并确保监管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整治和杜绝打“复号费”擦边球的现象。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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