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自证清白”为善行义举撑起保护伞

2016年02月05日 15:23   来源:南方网   康伟

  前不久,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通过立法的方式,把部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这个《条例》规定,比如扶老人、救人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他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予以承担举证责任。(2月4日新华网)

  不知从何时起,在我们这个文明古国和礼仪之邦,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动机和行为都发生了弱化,更多人在面临路人倒地“扶还是不扶”这一选择时,无论最后做出何种决定,心里都要经历一场斗争和考量,支配着我们做出决定的不再是自己心中那本能的是非判断,而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利益权衡,这是社会的无奈,也是每个社会人的悲哀。

  社会信任危机的蔓延,使得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受到潜在影响。当一位见义勇为的救人者被冤屈和讹诈的时候,凉的是救人者的热心,寒的是无数潜在社会“义士”的善心。这种无良缺德事件如果不断得逞和重复,那么最后社会中就没人再愿意和敢于去行善助人。这样的话,社会就会变得冰冷且没有人情味,人人会心生寒意而人人又怯于助人,但事实却是谁都存在着遭遇困境和求助他人的潜在可能。

  道德是法律的高线,而法律则是道德的底线。讹诈救人者这种行为是对道德底线的突破和践踏,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那么最后每一位公民都将为之付出高额代价。立法规定“救人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就是针对这种现状,法律主动以树立底线来拉升道德的高线,这种做法是对社会公德的托底救赎,也是对公平正义的出手维护。

  弘扬正气, 祛邪扶正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而劣币驱除良币也绝不应成为社会的无奈选择。在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笔者认为,这个《条例》走得还不够远,因为仅仅免除了救人者的自证清白之责还不够,还应使不义者受到道德审判和法律惩戒,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人的作用。当今,我们依然渴望一个人人具有古道热肠的社会,渴望一个民风淳朴安定祥和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才能使每一位公民都感受到温暖幸福,并在信任互助中实现互利共赢。

  立春刚过新年之际,希望杭州市这部《条例》的颁行,能为社会的善行义举撑起一顶坚强的保护伞,为热心救人者排除后顾之忧。也希望能为其他地方带来启发和提供借鉴,进而为迎来整个社会的道德春天打下一个好基础。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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