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定价权不是医院高收费的理由

2016年03月12日 09:42   来源:红网   刘运喜

  “治疗一段时间效果不明显,医药费却那么高,门诊的医药单子也不给全部报销。我多次上门找院方都没结果,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家住东河区的市民国某日前向记者如此反映。(3月11日《包头晚报》)

  据国某介绍,他在某专科医院就诊,住院不到一周花费两万余元,且病情没有大的改观。后来到市中心医院就医,医生给他开了三种药(包括一种进口药),直到病愈,才花费了3000多元。当国某找到院长理论时,院长回应称,因为他们是民营医院,有自主定价权,每日清单都会上报到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这位院长的逻辑,民营医院有自主定价权,自主定价权就是医院乱收费的理由。试问:这样的理由谁相信?这样的逻辑谁能接受?政府给你自主权,就是让你乱收费?自主定价,就可以违反价格法和药品法,随便定价,胡乱收费,坑害患者?

  诚然,民营医院相对于公立医院来说,国家在管理上松一些,宽一些。因为绝大部分民营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国家基本没有投入,医疗成本较高,所以才给了民营医院医疗收费自主定价权。但民营医院自主定价的前提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医疗基本职业道德,在国家规定的医疗价格浮动范围内自由定价。而且,医院,不管是民营的或公立的,不管是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都必须共同坚持公益取向,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根本宗旨。如果没有了公益性,医院也就不成其为医院。

  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既是医生的基本职责,也是医生的基本医德。医生在为病人治病时,是不能只考虑钱的,更不能见钱眼开,有钱就收治,没钱就见死不救,这不符合一个医生的职业行为,不符合医院的服务宗旨。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和成本核算,追求经济效益,依法向病人收取必要的、必须的费用。同时,医院的经济效益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效益前提下才能实现,经济效益只有建立在良好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才能持久获得。所谓医院的社会效益,就是要求医院履行其公益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始终坚守医学人道主义,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为病人提供真诚、优质、高效服务,努力改善医患关系,赢得患者信任信赖。

  总之,民营医院不能以自主定价权为由,把病人当摇钱树,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定价,加重病人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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