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定价权仍需政府规制

2016年02月23日 07:15   来源:法制日报   盘和林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宣布,从今年起,放开高铁动车票价,改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定价。2月20日,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意味着今后高铁票价将逐步走向市场调节,不再一成不变(2月21日《山东商报》)。

  正在市场化转型的“铁总”拿到高铁定价权,不再由政府定价,符合价格市场化改革大方向和市场经济规律。但民众担心,高铁定价权会导致票价不合理上涨,背离服务民生的初衷。笔者认为,作为垄断行业和兼有公共品属性的高铁,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等因素来决定价格,政府在下放定价权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加强价格的政府规制,以促进竞争效率、限制垄断、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护民众利益。

  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机制中,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其核心是供给和需求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然而,市场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问题、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微观经济活动中出现市场失灵,即一些不受管制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而政府规制可以矫正这些问题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害。那么,我们先来看看高铁自主定价之后,是否有进一步政府规制的必要呢?

  首先,我国高铁完全符合自然垄断属性,中国铁路总公司全国独此一家,没有竞争对手,与充满竞争性的公路、民航存在很大区别。垄断的市场不会带来合意的价格和资源配置效率,反而会导致整体社会福利损失,这是政府规制的首要理由。其次,铁路作为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多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高铁不能忽视铁路公益性问题,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第三,高铁的成本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公众无法评判高铁的真实成本。此外,铁总作为“理性经济人”,其价格决策往往有利于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当然,政府定价弊端亦不小,高铁定价权是一个积极的价格改革信号,但政府要加强良好的公共政策设计,既鼓励发挥价格有效配置资源的激励作用,又要防止公共利益被高铁定价权侵犯。我们要从以下四点入手:

  第一,高铁定价权必须附带公共利益约束,建立合理的调价机制。高铁票价的调整不能任由铁总自说自话。如:广泛且有代表性的价格听证制度、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第二,高铁定价权要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定价。如营运成本与收入公开制度、合理投资回报率制度。第三,鼓励竞争。虽然铁路有自然垄断的属性,但即使是不完全竞争也能提升经济效率。例如,建立横向(其他具有类似的行业)的绩效比较机制,参考国际铁路绩效水平,奖优惩劣,对企业施加竞争压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垄断国有企业的效率评价机制等等。第四,完善激励性定价规则,鼓励铁路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而不是简单地提高票价。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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