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指出,促进慈善事业最具“含金量”的制度就是税收。在相关税收法律迟迟不作完善甚至仍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下,慈善法能否对现行一些涉及慈善领域的税法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可以认真研究。
作为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草案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未来几天,这部总计112条的法律草案,将接受2900多名代表的“大考”。代表们的审议情况,也将直接决定这部法律的质量。
实事求是地说,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的这部法律草案,在经历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积聚了相当的民意,大多数争议已在起草阶段和一审、二审过程中达成共识,草案也已相对成熟。当然,草案也仍有许多值得深入讨论的地方。
首先是关于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草案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从该条内容中,我们尚无法明确新设立一个慈善组织是“登记”加“认定”二合一,还是先进行组织登记,再去认定慈善属性。立法者的本意,应当是希望简化程序,实现“登记”加“认定”二合一。因此,建议在审议时对该条的表述再作完善。
其次,关于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措施。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草案将现行行政法规中的年检制度改为了年报制度。这其中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中规定年检制度还是年报制度本身不是重点,重点在于报告的内容和报送什么材料,如果每年报送的材料和年检差不多,这一改变就失去了意义。年度工作报告一定要简化程序,减轻慈善组织的各种负担,才能实现起草者的意图,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再次,税收优惠措施能否进一步细化。许多人指出,促进慈善事业最具“含金量”的制度就是税收。比如在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这是美国慈善事业发达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税收法律规定”的精神,税收优惠政策确实适宜由税收法律规定。但是,在相关税收法律迟迟不作完善甚至仍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下,慈善法能否对现行一些涉及慈善领域的税法规定进行必要调整,这是可以认真研究的。而且,即便进行必要的调整,也不存在太大的技术障碍。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在过去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仅制定通过4部法律的情况下,2015年和2016年,全国人大连续行使立法权,这体现了对宪法赋予权力的尊重,必将对地方人大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