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理念创新,体现在哪里

2016年07月12日 10:40   来源:解放日报   韩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编纂民法典分两步走:第一步,争取在2017年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2020年之前整合各民法单行法,编纂完成统一的民法典。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立法进程正式开启。

  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列入权利客体范畴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基本行为规范。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它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

  为填补民法通则的不足,我国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这些法律连同民法通则,构成了一个较为松散的民法体系。不过,上述民事单行法由于立法时间不同、参与立法的人员不同,彼此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各单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不统一。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统一民法典的缺位成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遗憾。

  此次民法总则的编制,标志着一部规模宏大、体系新颖的民法典正在生成。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重叠交融的历史时期,这构成了民法总则编制的时代背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又当然构成民法总则编制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以创新理念指导民法总则的编制;民法总则也有必要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时代性。“十三五”规划将“绿色”作为重要发展理念,民法总则对此要有所回应。民事活动应遵循资源集约、环境保护的原则。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后,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还将承担诸如生态修复等新的责任形式。为适应信息化的需要,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新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从而使权利客体超越传统有体物的范畴。尊重并保护人权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民法总则集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其列举的人格权类型远远超过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科学性。民事立法既涉及复杂的利益安排,又要运用复杂的法律技术,因此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具体来看,科学性体现为专业立法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前,曾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起草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后,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严谨的立法态度和科学的立法技术,是编制高水平民法总则的保障。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本土性。例如,明确规定子女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就体现了中华民族重视家庭观念、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再如,民事责任中始终坚持规定赔礼道歉,又特别突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性规定,都与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紧密相关。

  限制行为能力年龄

  下调到六周岁

  编制民法总则绝非闭门造车,也不是对西方经验的照抄照搬,而是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在合理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很多创新规定,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增加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胎儿不仅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上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其在怀孕期间受到损害的,也可在出生后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将自然人的保护范围从出生后延伸到出生前,极大地拓展了权利保护的时间界限,符合世界潮流。

  将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更加符合实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人身心成熟的年龄已经前移。法律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予以调整,使得更多的适龄青少年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社会经验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弱化精神病人的提法,适应老龄化社会现实。民法通则规定的被监护人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将精神病人替换为智力障碍者或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人等更加准确、中性的概念。这一方面体现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面对老龄化趋势,民法总则草案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老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畴,进一步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草案既没有坚持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社会功能分类的做法,也没有挪用西方民法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做法,而是按照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一分类方法颇有新意。任何法人均有特定的设立目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行为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不同。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对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予以穷尽列举,因此非营利性法人的提出,能够将除企业之外的各类法人主体,特别是新兴社会主体纳入其中。

  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到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实践中,权利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成本较高、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可能受制于其他诸多因素。诉讼时效虽有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优点,但时效过短也不免造成利益失衡。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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