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红十字会法大有可为

2016年06月28日 08:00   来源:红网   王学进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乃至于追究刑事责任。(6月27日新华网)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因为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颁布共一年三个月;由于时间仓促,该法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加上迄今为止已经施行了23年,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红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到大修的时候了。

  从修改草案看,此次修改有很多亮点。除了增设法律责任专章,还回应了民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呼声,就建立监督机制增设了相关条款。草案明确提出: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应该说,这些都是修改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修改重点。不过,我所说的修改大有可为,意思是修改草案仍有几个核心问题没涉及。

  首先是红会的身份问题。红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在公众心目中,各级红会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而非纯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救助团体,无论是人事安排、治理结构还是资金来源和善款支出等,都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故人们称其为“二政府”不无道理。正因为“妾身未明”,红会在开展各项救助活动中必须仰仗于政府的支持,难以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还因为其官方背景,影响到了红会的公信力,尤其是出了郭美美事件后,红会的官方身份更使其公信力受损,难以得到保障。

  遗憾的是,此次大修并未就红会的身份问题也即如何去行政化的关键问题有所作为。

  其次是红会的治理结构。虽然草案拟要求各级红会增设监事会,弥补了红会治理结构上的一大缺陷,但尚有几大缺陷没得到弥补:一是总会理事会的成员配备。组成理事会的200来号人绝大部分是国家相关机构的官员;执委会中的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都由国家高等行政级别的官员担任。这样的配备不合理。二是总会与全国近两千家分会的关系没理顺。现行红十字会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怎么指导?法律并未明确。因为各级分会都是独立法人,平时都是各干各的,在人事安排、资金管理等方面无需听总会的,所以说整个红会的组织体系属于分割管制,缺少制度约束力。

  遗憾的是,草案仍沿用了现行红十字会法的设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未作修改。

  再次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新增规定的实施细则。譬如草案规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善款来源和使用进行审计,但审计公开如何进行?多长时间公开一次?信息公开的时限、频率以及公开途径是什么?草案并未明确。尤其是草案提到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没说向全社会报告,这恐怕不太合理。

  既然是大修,就应该把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都纳入修改范围,新法除了明确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外,尤须厘清红会与政府的关系,还原红会的社会身份,去除行政化,同时要通过立法理顺红会内部的管理体制,解决总会与分会的分割管制问题,优化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发挥红会的慈善功能,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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