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案背后的言论打假

2016年02月25日 07:25   来源:法制日报   程余

  只有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可能性时,话语才应当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应当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减至最低

  记得在2012年,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微博上一番“北大淫棍多”的言论可谓石破天惊,至今仍依稀停留在公众记忆里。此后,北大与邹教授打起了官司。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由于当事人拒绝主动履行判决,最终以法院的强制执行画上句号。案子虽然了结,但这起几年之前的旧案所确认的规则,却仍足以为当今的舆论生态镜鉴。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官对于言论进行了经典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也就是“是什么”和“怎么看”的区分。事实上,我们日常表述的大部分话语都能被拆分为这两种层次。判决指出,在意见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而在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用一个大众耳熟能详的法律术语来说,说话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前提,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什么场合,都不能毫无依据。从这一点上说,“北大诉邹恒甫”案确立的并不是什么高深的规则,而只是对生活领域中的日常道德的再次确认。遗憾的是,有时我们会暂时忘记了这个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伦理,而竟需要通过司法裁决来提个醒。

  值得品味的是,判决使用了“基本或大致属实”、“大致客观公正”这样的表述。这表明,对于说话所依据的事实和表达的观点,我们并不用做到“排除每一种可能”这样极端的程度。只要话语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明显虚假的成分,而观点又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全面而合理的推测,那么话语自然能够经得起检验,无论检验来自于法律还是道德。事实上,本案判决中的这种谨慎才是最值得击节赞叹的。如果让言说者承担过于严苛的检验义务,要求在发言之前都要尽可能证实或排除证伪可能,那么随之而来的将是公共言论的窒息与静默。在这样的规则下,日常生活中交往密切的对象也许能够容忍对规则的偏离,但在此外的生活领域,尤其是以多数陌生人为对象的公共政策领域,明哲保身的谨慎无疑将熄灭探索争论的热情,并最终对社会发展的活力产生不利影响。

  在我看来,“北大诉邹恒甫”案的最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不在于案件涉及的社会关注话题,而在于其确立的“负面清单”式的言论法律规则:只有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可能性时,话语才应当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应当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减至最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虽然最终认定了涉案的言论构成侵权,从而给予了其法律上的否定,但事实上它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有力捍卫。“北大诉邹恒甫”案随着法院的强制执行回归社会视野之内,但也必将逐渐淡去。唯愿判决申明的,饱含智慧的规则被一切言说者铭记。毕竟,在思想和言论的市场上,不应假货横行。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