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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补偿金是一种次优选择

2016年01月06日 07:16   来源:京华时报   王聃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即各设区市倘若“治气”不力、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奖励40万元。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将地区环境治理和巨额奖励放在一起,旁观者难免会认为,这又是一种“走样”的治污方式。如果治污都需要金钱奖励加以刺激,那么一旦金钱奖励不再,环境治理又该如何持续?点开该新闻之后的数千条跟帖,沸沸扬扬的网友观点,亦多集中于此。譬如有网友称,这到底是在鼓励治污,还是在鼓励地方政府追逐奖励?再譬如有网友更是直言,治污不是地方政府的应尽职责吗,又何须奖励?

  我也认为,单从奖励形式而言,的确会存在一些施行中的难题。从报道看,山东设定的考核指标精细到“微克”,试问,在操作中如何达到如此精细的程度,能否对环境治理形成倒逼作用,等等。很难说这些难题不会出现,但我仍认为,“空气补偿金”是一种大气治理的“次优选择”。

  如何让雾霾消失,让天日日蓝?最关键的路径,就是要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机制,并最大程度地激发地方政府的治理自觉。以此来观照山东的空气质量补偿金制度,就会发现,这种尝试已经取得了成效。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省级财政共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其中临沂市获得的资金最多,为1285万元。临沂曾是山东的重污染城市,如今却成为治理效果最明显的城市之一。这恰是空气质量补偿金效果的体现。

  环境污染非一日形成,彻底改善环境质量,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任何治标与治本的方式,都值得肯定。当然,最后依旧要强调,山东省的“空气质量补偿金”制度,最重要的仍是它的倒逼作用。如何将治理效果与官员考核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当有更精细、更有力的制度安排出台。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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