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预收罚款,合理、合法吗?

2016年01月04日 10:48   来源:东方网   徐新明

  据媒体报道,元旦是新年第一天,但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货运三轮车主们被城管部门要求提前缴纳2016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处理费”。有车主表示,对此罚款和收费一直是一头雾水。但假如不交,被抓住了早晚得交。此事被媒体曝光之后,该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目前,郸城全县有货运三轮车百余辆,个别货运三轮车存在肆意占道、丢弃垃圾、污染环境等现象。一次性交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要少,所以大部分货运三轮车主愿意一次性交纳。我们不禁要问,预收罚款合理、合法吗?

  首先,预收罚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当地城管部门收取占道罚款费没有法规依据。城管部门王副大队长说是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2条第2款规定。媒体记者发现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的内容。由此可见,当地城管部门向三轮车车主预收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了“权力法授”原则。这是赤裸裸的权力张狂。

  其次,预收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众所周知,罚款要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罚款,据《现代汉语词典》词条解释,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作为处罚。如:违章罚款。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罚款,都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违反行政法规为先,行政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才能受到相应的罚款。针对郸城县城管部门而言,其收取三轮车主“垃圾费”要有车主制造垃圾的事实;收取“占道罚款费”,也要有车主占道的事实发生才能实施处罚。问题是,当地城管怎么能“预测”出这些三轮车主未来一年违规占道、丢弃垃圾的具体情况呢?如今,货运三轮车主们没有违法事实,就被如此罚款,当地城管部门不是乱作为吗?

  再次,预收罚款更是一种“花钱买违法”的行为。照理,谁污染了环境,谁有占道现象,就处罚谁;有多少次就处罚多少次。只有这样,车主们才可能不占道,少丢或不丢垃圾,才能爱护环境。还有既然个别货运三轮车主违法,为什么要全体货运三轮车主罚款?难道全体车主一次性交纳了全年的罚款之后,占道、丢垃圾的违法问题,就解决了吗?这种做法,不是等于“花钱买违法”吗?可以想象,预交了全年罚款,三轮车主不就可以随便占道、丢弃垃圾了吗?无独有偶。前不久,也是河南省的淮滨县为了治理超载超限,规定三轴车车货总量不能超过45吨,两轴车不能超过35吨,执法部门分别将国家超限标准放宽15吨。只要每月初,车主上交罚款领取“月票”,一个月内便可在此规定标准内超载行驶,通行无阻。这同郸城县“预收罚款”何其相似乃尔。当地城管部门,如此以罚代管,这不仅是一种懒政行为,而且是一种纵容违法行为。

  预收罚款,折射了当前城市管理部门的“执罚经济”的思维,城市管理往往与收费、罚款相挂钩。比如,城市拥堵了,就想着收“拥堵费”;有雾霾了,就收“雾霾费”等。问题是收费、罚款,就解决了城市这些顽症?确实,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难道就可以变着法儿“创收”?预收罚款就是一例。这不是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吗?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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