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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过劳死”,岂能罚款了事

2016年04月27日 11:41   来源:齐鲁晚报   舒锐

  14岁的男孩小攀和妈妈从湖南来到广东佛山一家内衣企业打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近日,小攀在睡梦中猝死。事发后,小攀打工的公司遣散了所有童工。南海区人社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24日《南方日报》)

  “童工”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起源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工业的迅速发展造成巨大的劳动力缺口,而童工价廉且易于管理,再加上机器的发明和应用使得儿童劳动成为了可能。诸多因素导致英国在这一时期大量使用童工,这却以儿童自身遭受着灾难性的折磨为代价。

  随着工业化的深入,特别是童工所受的各种苦难为世人所了解,人们逐渐意识到,雇用童工不仅把他们置于血腥压迫下、身心摧残下、安全隐患下,更将让他们因失去受教育权而丧失未来;不仅让童工个体背负起不可承受之重,更让整个社会得不偿失。英国开始通过立法限制、禁止童工劳动,保护儿童。

  事实上,这样的道理适用于所有现代国家。因此,“禁止童工”被写进了国际条约,最终,成为了所有法治文明国家的法律底线要求。而按照我国法律,雇用童工劳动,按照具体情形,将涉及三种法律责任。

  首先是行政处罚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行政法规都明确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其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对童工及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最后,刑法还规定了非法雇用童工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到这起事件,该企业长期雇用了大量童工,并让他们每天超强度工作。对此,当地执法机关显然存在失职,并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更严重的是,当有童工猝死,执法机关竟然仅仅对涉事企业罚款1万元,同时,企业仅赔偿家属15万元。不得不说,这和公众对法律严肃性的预期有着较大距离。

  对于孩子的突然死亡,各相关执法机关有必要走出长期的失职状态,一查到底,不能和稀泥“罚酒三杯”了事。执法机关须进一步查清孩子死亡原因,是否和过劳有着因果联系。如果存在联系,那么不仅需要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更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便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必须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给各方以说法。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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