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止便器外便溺到“尿歪罚款”

2016年03月25日 12:49   来源:光明网   高亚洲

  3月21日,佛山市法制局发布《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在便器外便溺。如有违反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发网友热议。(3月24日中新网)

  虽然还只是一个送审稿,但依然不妨碍细心的媒体,从中发现可夺人眼球的地方——尿歪罚款。稍有留心,便知道这“尿歪罚款”已非第一次出现了,早在2013年深圳颁发的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中,便制造了“尿歪罚款”的说法。

  尿歪罚款,固然有调侃的意味,但所引发的争议无疑却是汹涌的,几乎所有人都对此表达出强烈的质疑,认为如此奇葩规定,既缺乏现实的可行性,内容本身也颇为荒诞。如今,佛山版的“尿歪罚款”,估计又得引来一番沸反盈天的热议了。

  有必要去翻看这份送审稿的原文,在第四十条中写的是“禁止在便器外便溺”,从这个字面上去解读,尿歪显然符合“在便器外便溺”的范畴,但是,这两者之间显然不能简单的对等起来。

  如果简单地从尿歪去解读,这恐怕也是对此项规定的误读,毕竟来说,从“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这个出发点来看,它更多的意指那些存在明显故意的破坏行为。尿歪本身除了不可抗的客观性外,也还有主观故意情形的存在,那么,作为一项管理规定,似乎并不难理解。

  而此前广受质疑的执法可行性问题,这确实是想见的问题,很显然,这所针对的依然是“尿歪”的情形,但是,对于其他存在故意“在便器外便溺”的现象,可行性并不是什么问题。再者说,也不能因为缺乏可行性,就否定这项规定的价值,一项管理规定的存在,本身是能够产生震慑和提醒作用的。

  于此而言,作为公民,当然是有权对政府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议,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评议时,仍需恪守基本的理性和客观,不应该持有生硬的偏见,做出片面性的解读,以此妨碍社会管理制度的正常出台。

  当然,从这事来说,依然有必要检视当地政府部门在出台规定时的理性与建设性。此前深圳的规定已然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并且在现实执法中,也确实存在障碍,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深圳的公厕管理办法颁布一年半,据说一张罚单都未开出。深圳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处罚是为了管理,但取证比较困难。那么,佛山应该吸取这方面的教训,根据民意和深圳执法做法做出适当的调整。

  遗憾的是,从佛山这次公开的送审稿来看,几乎与深圳的内容一模一样,显然没有针对深圳教训和汹涌民意,做出内容上的调整。也正是因为没有对民意的尊重以及对执法教训的吸取,才会招致曾经相似的争议,让佛山做法可能陷入相似的尴尬。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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