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2015年12月16日 10:25   来源:东方网   吴应海

  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日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某表示将上诉(《现代快报》12月15日)

  虽然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罗某败诉,但也否认不了铁路部门“丢失火车票必须全额补票”这一规定是霸王条款的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火车票早已实名销售的今天,随时可以查询到消费者的购票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弄丢火车票应该是小事一桩,只要上网核对一下就行了。但铁路部门却不这么做,因为他们有着自己的“小九九”:如果让丢票旅客用电子票(或购票记录)出站,倘若此票被拾得者偷偷使用,或且有人干脆把纸质票交给他人使用,蒙混过关,那铁路部岂不是亏大了?(包括丢票旅客补票后不立即把钱退给旅客,也是同样的道理。)于是铁路部门便理直气壮的自定家规,谁丢了车票,不补票就别想出站。

  但实名制下火车票丢失后被人冒用这一现象,责任并不在旅客,至少说不全在旅客,铁路部门只要在进、出站口,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每一个乘客进行核查,从源头上进行封堵,不让拾票者的“阴谋”得逞,那么,根本就无须让丢票者重新掏钱买票。可现在,铁路部门自己图轻松,出站只查票不验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无视旅客的权益,甚至根本不顾丢失的票有没有被他人利用,一刀切地让旅客全额补额,蛮横地把自己的监管责任全都转嫁给了旅客,这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正是基于这一点,同是旅客因丢票被要求补票而起诉铁路部门,另一起案子却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4年,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出站时被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随后他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重新补票票款。

  相同的案子,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说明,在“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这一铁路部门的家规上,法官们有着不同的理解。看来,要想破除“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这一霸王款,最根本的办法是,监管者应果断出手,要求铁路部门切实承担起实名制下的督查责任,升级相关办法,堵死冒用车票的现象。如果想靠消费者去打官司维权,短时间内很难取得全面性胜利。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火车票广告招商值得尝试    2016年01月13日
  • ·火车票登广告的“学问”不小    2016年01月12日
  • ·火车票广告招商还应宁缺勿滥    2016年01月11日
  • ·火车票打广告,旅客应是受益者    2016年01月11日
  • ·“吐槽网购火车票”的换位思考    2015年12月09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