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日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某表示将上诉(《现代快报》12月15日)
虽然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罗某败诉,但也否认不了铁路部门“丢失火车票必须全额补票”这一规定是霸王条款的事实。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火车票早已实名销售的今天,随时可以查询到消费者的购票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弄丢火车票应该是小事一桩,只要上网核对一下就行了。但铁路部门却不这么做,因为他们有着自己的“小九九”:如果让丢票旅客用电子票(或购票记录)出站,倘若此票被拾得者偷偷使用,或且有人干脆把纸质票交给他人使用,蒙混过关,那铁路部岂不是亏大了?(包括丢票旅客补票后不立即把钱退给旅客,也是同样的道理。)于是铁路部门便理直气壮的自定家规,谁丢了车票,不补票就别想出站。
但实名制下火车票丢失后被人冒用这一现象,责任并不在旅客,至少说不全在旅客,铁路部门只要在进、出站口,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每一个乘客进行核查,从源头上进行封堵,不让拾票者的“阴谋”得逞,那么,根本就无须让丢票者重新掏钱买票。可现在,铁路部门自己图轻松,出站只查票不验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无视旅客的权益,甚至根本不顾丢失的票有没有被他人利用,一刀切地让旅客全额补额,蛮横地把自己的监管责任全都转嫁给了旅客,这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正是基于这一点,同是旅客因丢票被要求补票而起诉铁路部门,另一起案子却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4年,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出站时被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随后他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重新购票票款和2元手续费,并索赔1元。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重新补票票款。
相同的案子,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说明,在“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这一铁路部门的家规上,法官们有着不同的理解。看来,要想破除“丢失火车票必须补票”这一霸王款,最根本的办法是,监管者应果断出手,要求铁路部门切实承担起实名制下的督查责任,升级相关办法,堵死冒用车票的现象。如果想靠消费者去打官司维权,短时间内很难取得全面性胜利。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