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一般是指一地城镇户籍人口占常住总人口的比重。中央和广东省的“十三五”规划建议都强调,要促使“十三五”时期“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以便加快落实中央已经确定的使一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强调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对于当下中国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转变发展方式、弥补民生短板、防范社会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如何统筹兼顾、高质高效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结合中央已有规定,笔者认为大致可采取以下方略:
——实行差别化落户。要以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住所等为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要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重点考虑农民工落户城镇,兼顾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强化均等化服务。重点是要坚守底线,保障基本民生,努力使转移人口享有与当地人口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要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常态化补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抓紧出台遏制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要逐步实现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矫正把农民工排斥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之外的现象;要严格贯彻执行薪酬保障相关规定,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尤其要防止欠薪现象死灰复燃;要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住房保障覆盖全部农民工;要将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全部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努力保障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在确保上述重点的基础上,还应在政治保障、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拓展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同时通过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实施精细化治理。一要实施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制度建设。要全员化完善居住登记,全过程实施动态观测,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全地域落实网格责任,建立健全房东负主要责任、户主联防、群防群治的管理制度。二要实施系统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让转移人口和当地居民一样既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也担当社会治理的主体;要对症下药,维护社区治安可以管治为主,强化公众参与可以自治为主,建构社区和谐可以共治为主。三要实施综合治理,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要优化立法执法彰显社会公正,完善伦理规则增强社会团结,实现协同共治增强社会活力。
——探求一体化新路。维护转移人口在城乡的合法权益要一体化。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引导转移人口转让上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要一体化。要创造条件实现乡村就地城镇化或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要改变传统的拼劳力、拼资源、拼消耗的传统生产方式,通过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依托于机械化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专业化的农业工人等,使乡村建设步入农业现代化轨道。关爱转移人口及其家眷也要一体化。被关爱的家眷,应包括在乡村的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也应包括游走于城乡之间的流浪老人、流浪妇女、流浪儿童。
——提供多元化保障。要建立健全党政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力支撑平台,建立健全物质充裕、设施完备、环境友好的物力支撑平台,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市场出资、社会捐资的财力支撑平台,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区域统筹、成本分担的制度支撑平台;要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转移人口迁入地政府与迁出地政府之间、转移人口迁入地政府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理分权,把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新增指标、基建投资安排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联系起来,努力消解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转移人口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三个二元结构。
(作者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