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被判刑不冤?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

2015年12月02日 10:42   来源:西安晚报   

  郑州大学生小闫在家乡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放暑假时,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捕鸟被判刑不冤?

  从网络舆情来看,确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一判决是否遵循了“罪罚相当”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这两名捕鸟者一点都不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毫无争议可言。

  首先,这两名捕鸟者是否真的无辜,看看他们的行为就知道了。他们在掏鸟窝时,就已经发觉了这些鸟的特别之处,因此才会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寻求潜在买家,后来还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出售。即便他们最初不认识这些鸟就是国家保护动物,也该知道寻常的鸟类卖不出这样的价格。

  其次,我们要认识到这种非法捕捉国家保护动物行为在后果上的严重性。珍稀鸟类存活不易,一次性被抓走16只,这就破坏了一个动物种群内在的平衡,对一个区域内燕隼生存、繁衍的打击是致命的,其潜在危害是惊人的。而且,捕鸟者的行为也不仅仅是家门口掏一次鸟窝那么简单,还有出售牟利,尝到甜头后再次找鸟窝来掏等情节,不可谓不严重。

  类似猎捕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应该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是一个极好的普法案例,希望不要有人再心存侥幸,以为可以不懂法为由猎捕保护动物而免于法律处罚。在威严的法律面前打任何小算盘都是不明智的行为。(段思平)

  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

  小闫与其朋友猎捕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闫因“掏鸟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冤枉。很多人缺乏动物保护意识,如河南曾发生过农民因为逮了87只癞蛤蟆而被拘役3个月的事件。让小闫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这都属必要。但要看到,小闫的犯罪情节并不算严重,他是在校学生而且没有前科,并不是在处心积虑地进行违法犯罪,他是缺乏动物保护意识,认为在自己家门口掏鸟窝很正常,况且猎捕的燕隼数量是16只,算不上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而现在却是将小闫与其朋友当成此类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论处,这就显得有失偏颇,判刑过重。

  对犯罪分子不能姑息纵容,但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裁断。对犯罪分子施加超出于其罪行的惩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工作的目的,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司法部门更应该秉公执法,不偏不倚。(戴先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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