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放生”不“杀生”善莫大焉

2014年10月11日 10:26   来源:荆楚网   韩玉印

  近日,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榆树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天太村巡逻,发现一名男子的摩托车上驮着一个鸟笼,行踪十分可疑。民警跟着进入小平房,发现五六十平方米的房间里,放着约30个大鸟笼,一部分笼子里关着小鸟,足有好几百只,屋里还有捕鸟的滚笼和粘网。7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警方已对其中4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10月9日新文化报)

  “放生”作为中国人行善积德的常用方式,并没有错。但当“我参与放生的初衷,是希望野生动物生存,可没想到,有些放生却变成了杀生”,当“放生”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链”,甚至已经催生出了订单生意:放生者向鸟贩预订,鸟贩接下“订单”后,便向捕鸟者下“订单”,捕鸟者按“订单”捕捉……当“放生越多鸟类的死亡就越多” ,“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这个时候“放生”就与行善积德没有丝毫的瓜葛了,“喂,老板,你给我捉条蛇来放生”, 不仅与行善积德无丝毫的瓜葛,更是纯粹的“假慈善”、“真杀生”,“放生”是为了哗众取宠,是沽名钓誉,是助纣为虐。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表面看,造成大量野生动物被非法猎获,是因为满足部分人“放生”的需求,“放生”是好心办了坏事,是被鸟贩子给利用了,“放生”是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的真凶。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到“放生”不“杀生”?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做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也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首先,必须明确如何才是真正的“放生”,而不是“杀生”。《列子·说符篇》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简子曰:‘善!’”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国汉地即有在特殊日子放生的说法,甚至已出现了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的情况。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放生”不应该是“捕而放之”,而是“救鸟于危难”。

  其次,斩断“放生”背后的“利益链”救鱼鸟于灭顶之灾。如果专门捕鱼鸟以供放生, 很显然“放生”是造成大肆捕杀野生动物的“始作俑”者。尤其当“订单放生”已构成了“利益链”,我们就必须斩断这个“利益链”,首先杜绝这种“订单放生”。但是笔者认为“放生”“利益链”的“七寸”不在这儿,而在于“交易现场”。如果我们从“市场”杜绝以 “我们只卖给放生者”的买卖,即使有“放生”需求的人也不会跑到林子里去,“来,兄弟,给我捉只鸟放生”,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我们禁止以“放生”为目的的买卖,打击非法狩猎不必“人赃俱获”抓现场,只要是“放生专用”,抓住一起就实行现场“放生”,并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然就没有了“放生专用”,一些人也就死了“放生”的念头。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你的一次“放生”,可能就是一个“家庭”的生死离别,你还认为这是行善积德吗?如果因为你的一次“于心不忍”,便花钱买下后放生,鸟贩见有利可图,便更加疯狂捕鸟、贩鸟换取慈善钱,这种“善事”以后你还愿意做吗?

  凡事有所为,有所不为,当你“放生”成为了听祥林嫂悲惨故事的老太,先是陪出几滴眼泪来,然后满意地走了,当你的一次“放生”变成了“杀生”,你还认为这是在做善事吗?

  因此,“放生”不“杀生”善莫大焉。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