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卖被判刑”要寻求法律与民意“最大公约数”

2015年12月02日 10:33   来源:南方网   杨朝清

  小闫原本是河南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去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小山村过暑假,和朋友去掏了一窝共12只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将照片发到网上,有人愿意购买,小闫卖了10只获利千余元。等再去掏4只鸟时,警察寻至,最终小闫获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12月1日《郑州晚报》)

  对于许多具有乡村生活经历的人们来说,爬树、掏鸟再平常不过。这样的生活经验,往往会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正是因为一些人对上树掏鸟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才会导致“掏鸟卖被判刑”成为舆论焦点,引发人们关于量刑是否过重的讨论乃至争论。

  透过热闹、喧嚣的“浅阅读”,“掏鸟卖被判刑”有两个基本事实需要厘清。一是这名大学生所捕的鸟并不普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二是小闫不仅围捕了燕隼,也进行了售卖。尽管这是一起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恶意的小概率事件,小闫的所作所为,却触犯了法律,理应接受相应的规训与惩罚。

  伴随着社会变迁,“捕鸟卖被判刑”有了更为厚重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逐渐意识到野生动物和人类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法律体系越来越专门化、精细化,更有操作性。“掏鸟卖被判刑”作为一堂让人痛心的法制课,在本质上也是时代进步的产物。

  在日常生活中,对规范的知晓并不等于对规范的实施,规范既可能被执行,也可能被违反和破坏。“捕鸟卖”违反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并被认定为失范者,这样的后果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也可能没有被抓住、没有被问责。这边厢,一些围捕、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那边厢,一名大学生却因为无心之过遭受重罚;比较差异下的心理落差和相对剥夺感,难免会影响人们对“捕鸟卖被判刑”的社会认同。

  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连续谱,在其他环节缺失的背景下,“捕鸟卖被判刑”显然将板子全打在小闫身上。不论是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偏低,还是法制建设的深度、广度不够,抑或对失范行为打击力度欠缺,正是因为此前诸多领域的短板与漏洞,才会产生“捕鸟卖被判刑”。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当下,“掏鸟卖被判刑”也要寻求法律与民意的“最大公约数”——“掏鸟卖”需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但全社会也应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配套支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事后的有力惩戒,也需要事前的“未雨绸缪”。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野生动物保护才会更有“准头”;这名大学生的命运,才不会再次上演。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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