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对“见义勇为被判刑”搞舆论审判

2016年04月22日 08:26   来源:中国江苏网   郭元鹏

  “本人郭刚(化名),系四川省江安县中华武校学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见义勇为行为被判刑……希望被救女子能出庭伸张正义,法院或许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改变我们的命运。”“见义勇为被判刑”,这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短短两天,该微博转发量就超3万。记者联系上当事人小郭。小郭表示,这次见义勇为将对方打成重伤,给他带来了未能预料的后果,希望找到受害女子改变命运。

  (4月19日《华西都市报》)

  媒体和网络在传播这条消息的时候都使用了相同标题《见义勇为被判刑》。这样的标题显然容易引起热议。看看,见义勇为的好人被判刑了,这世间还有什么正义?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按照当事人小郭的说法,一位女子在公交车上被性骚扰了,于是他出手相救,打伤了色狼。

  问题是,我们看完通篇报道,所谓的“见义勇为被判刑”都仅仅是一面之词,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就是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小郭伤人是见义勇为。依据现有证据,法院对小郭进行判刑,并且让其包赔伤者医疗费用,没有任何问题,这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固然,小郭一直说自己是见义勇为。不过,法律是讲求证据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小郭打伤了人,而且是重伤。这有警方的侦查证据,这有公诉机关的证据核实,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了小郭是未成年人因素,虽然进行了判刑,也进行了从轻处罚。从法律条文角度来看,这起判决没有丝毫问题。

  “见义勇为被判刑”,这样的角度很容易激起民愤。网友的义愤填膺也就很好理解了。不过,作为媒体,作为网络,作为公众,更需要的是理智的、冷静的态度。这起案件的焦点是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问题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的发帖,仅仅依靠当事人的说法,是不能得出见义勇为结论的。见义勇为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在这种情况之下,网友和媒体就搞舆论审判,显然不合适。小郭单方面的说法不具有法律意义。

  这让笔者想到了很多瞬间反转的新闻。比如,有的交通肇事者就说自己是见义勇为。比如,有的摔倒的老人就是讹诈者。比如,还有很多倒打一耙的人。而我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只是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说法,就义愤填膺的谩骂。结果怎样,没几天新闻又反转了。

  小郭说自己是见义勇为打伤人的,说自己是“见义勇为被判刑”,这样的说法不仅是一面之词,也是不确切的。“见义勇为被判刑”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即使见义勇为是真实的,也需要考虑见义勇为的方式方法,不能触碰法律底线,需要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当然,小郭的诉求也是需要回应的。只不过是,在见义勇为还没有定论的时候,我们需要有等待真相的勇气。不能依据单方面的说法,就定论“见义勇为被判刑”,就搞舆论审判。“见义勇为被判刑”说法需要等等真相。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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