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公共场所能否设置母婴室?(图)

2015年12月02日 10:25   来源:东方网   徐新明

  昨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其官微“北京规划”上发布两则微博称,新的《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设置“母婴室”,一般车站在无障碍卫生间内设置“母婴功能设施”。(12月2日《新京报》)

  北京地铁设置母婴室,这不仅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公共服务理念的人性化,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我们为之拍手叫好。

  近日,北京记者走访市内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医院等多处公共场所,并未设母婴室,妈妈们只能找角落或在卫生间给孩子哺乳。其实,各大城市多数公共场所也大同小异,大都没有设置母婴室。即使有母婴室的往往被挤占、废弃。比如,武汉地铁二号线曾首创全国“女性专用候车区”。头尾两节车厢站台的候车区为女性专用。虽然车厢入口处写着粉红色“女性专用候车区”的牌子,但不少男乘客也在此候车,形同虚设。再如,杭州公交二公司的K20路,为避免年轻妈妈们在车上掀衣喂奶的尴尬,设置出一个私密性较好的“哺乳妈妈专座”,并贴上了明显的图文标识。不过,这些专座因为利用率不高,仅维持了半年,就被全部取消了。给广大年轻妈妈带来很多不便与尴尬。

  各大城市多数公共场所之所以大都没有设置母婴室,究其原因,一是漠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比如,近日,北京往事网站没有考虑婴儿的生理需要,发微博指责年轻妈妈当众喂奶;二是对母乳喂养认识不足,忽视城市生活功能的完善;三是设置母婴室吃力不讨好,利用率不高,而且还需要专人维护,无利可图。

  为此,首先,要提高母乳喂养的认识。早在2001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就向全球倡议:纯母乳喂养,是哺育婴儿的最理想方式。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母亲坚持哺乳到产后2年为最佳。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还确定每年8月1日至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每年的5月20日是我国母乳喂养宣传日,这些都在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并由此创造一种爱婴爱母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宝宝饿了就会要奶吃,这是婴儿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如果正处公共场所,年轻妈妈给孩子喂奶,当然,需要相对独立空间。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国外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在加拿大的城市,各商家都会预备一个房间作为母婴室;在法国的商业中心、旅馆、图书馆、医院、火车站、机场等,几乎都能找到母婴室,甚至在公交车上都有为哺乳期妈妈设置的专座;在韩国,地铁里也内设母婴室;在英国一些大城市,母婴室不仅设备齐全,而且服务全面。

  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也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在美国,38个州出台相关法律,保护妇女哺乳孩子的权利。目前,国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所以,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公共场所开设母婴室,有的认为,浪费地方;有的认为,无利可图;还有的认为,吃力不讨好。其实不然。母婴室能否成为一个拉动消费的潜在载体?母婴室可以设置母婴用品专卖区,尿不湿、玩具等都可以。当然这不是主要的,而是城市生活功能完善的体现。所以,要完善法规和制度。比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置提出相应规定。《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明确提出,“在市政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女性的特殊需要和生理特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2015年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备率不得低于25%”,如今,北京地铁也提出设置“母婴室”,这都为我们树立了标杆。

  随着“全面二孩”时代来临,今后两年,我国将迎来出生人口增长高峰,这也预示着,公共场所对母婴哺乳室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大。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这不仅满足婴儿的正常生理需求,而且是保证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城市生活功能完善的体现,更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形象,更是彰显了现代城市的文明。

(责任编辑:李焱)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母婴室让公共场所彰显关爱    2016年05月10日
  • ·“母婴室尴尬”折射管理傲慢    2016年02月18日
  • ·井喷的母婴行业也有成长的烦恼    2016年01月26日
  • ·社区化母婴市场大有可为    2015年06月01日
  • ·提高对母婴营养重要性的认识    2014年03月27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